许政〔2005〕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许昌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扩大基金调剂范围,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增强社会保障功能,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豫政〔2004〕8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按属地原则均应参加许昌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省直统筹的单位,暂不参加市级统筹。
第三条建立市级统筹的原则: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和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加强宏观调控,形成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其运行和管理模式是:在全市范围内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各项制度;统一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统一筹集和管理使用资金;统一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统一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第四条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筹划管理,市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统一养老保险政策和各项制度
第五条在全市范围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规定,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第六条全市每年7月1日起,统一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市直及各县(市、区)的最低缴费基数和最高缴费基数,由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第七条严格规范业务制度及操作程序。基金管理按照国家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有关基金监督制度执行,确保专款专用和基金安全。
第八条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养老金计发基数和计发办法,统一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统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审批退休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各县(市、区)参保单位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的,由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办理,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前退休的,按相关规定统一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严禁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安排进行。
第九条全市范围内参保职工的流动,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条加快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实现全市联网,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体系。
第三章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第十一条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
城镇各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2%缴纳,职工按个人工资收入的8%缴纳。
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执行当地企业缴费比例,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2%缴纳,雇主和雇员本人按8%的费率缴纳。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纳。
所有参保人员按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帐户。
第四章统一筹集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市本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使用,实行全额缴拨、收支两条线的办法管理。市直及各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保留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每月收入户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月底前划转进入全市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每月10日前,根据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上报的离退休费支付计划,将本月的离退休费直接拨付到市直及各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三条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原结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清理历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都属于市级统筹基金。原结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清理历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60%存放在各县(市、区)基金帐户,40%调剂到市级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帐户统一使用。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两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年初要编制年度基金收支预算,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县(市、区)在核定缴费工资总额、征缴率、征收养老保险费总数、支付养老保险金的基础上,当期基金收支有差额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完成征缴目标后仍有基金收支差额的,从市统筹基金中解决。
2.未完成征缴目标造成基金收支差额的,按比例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解决。市本级承担60%,县(市、区)承担40%。
第十五条实行市级统筹后,中央转移补助资金纳入市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不得擅自动用结存基金,需要使用结存基金时,须经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批准方可使用。
第五章统一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实行市级统筹后,市编委根据省编委文件要求,对市、县(市、区)两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名称、规格、编制重新核定。各县(市、区)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上划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实行垂直管理。
第十八条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列为全供事业单位,两级机构在编人员经费全部纳入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全供事业单位供给标准和实际工作情况,确定供给业务及专项经费,统一拨付。超编人员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安置,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第六章统一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第十九条尽快完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数据库,进一步规范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逐步实行退休人员与原企业相分离,纳入社区管理。
第七章加强市级统筹工作管理
第二十条建立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约束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增强社会保险意识,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确保完成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社会化管理服务等社会保险各项目标任务。每年市政府要与各县(市、区)政府签定社会保险目标任务书。凡未完成征缴、扩面、清欠等社会保险目标任务所造成基金收支差额的,差额部分由市财政按县(市、区)应承担的比例从各县(市、区)财政,直接扣划到全市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一条市级统筹工作实行政事分离的原则。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业务和管理基金,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立养老保险费征缴奖惩制度。各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征缴目标任务的,超额部分按5%进行奖励,奖励款由市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年终据实核拨。对完不成征缴目标任务的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凡少完成一个百分点,相应扣减一个百分点的专项经费。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查出虚报冒领养老金的处罚款项,应上缴财政专户,按规定使用。对查出虚报冒领养老金的各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适当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从处罚款中解决。
第二十三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紧密配合,认清市级统筹的重要意义。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认真做好各项具体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人事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协商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