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市人事局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中央组织部等14部委《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8号)以及《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6年全省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1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的就业政策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点。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出台的一系列关于做好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发面向毕业生的就业项目,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一)按照全省统一安排,认真做好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的“三支一扶”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和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切实把“三支一扶”计划落到实处。
(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实施“大学生村干部”计划的意见>的通知》(豫办〔2005〕20号)精神,积极组织引导高校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工作,争取通过3—5年的努力,实现全市每个村、每个社区至少有1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
(三)鼓励和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大中专毕业生。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是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渠道,各级、各部门要鼓励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毕业生,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对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又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四)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以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愿意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园区创业的毕业生,在场地、入驻手续等方面给予优惠。
(五)毕业生到农村基层、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在服务和工作期间,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和档案可迁转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服务期间由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其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服务期满后,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可推荐其到相关单位就业或自主择业。今后,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其服务和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工龄。到农村工作的毕业生还可直接初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六)做好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及先进典型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以及毕业生在基层创业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接收和落户政策
根据我市“十一五”人才规划和近年来人才供求关系的变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实际,我市将继续大力引进高层次和紧缺专业毕业生,在增加人才总量的同时,进一步优化人才结构。
(一)对于博士、硕士毕业研究生,继续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愿意到事业单位就业的,不受编制限制,用人单位考核后可直接聘用。
(二)师范类毕业生可以跨地区、跨教育系统就业,并实行与非师范类毕业生同等就业政策。
(三)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人事部第6号令)要求,在用人单位编制限额内根据岗位需要,通过公开考试和考核的办法择优聘用。
(四)各类企业引进的大中专毕业生特别是高层次和紧缺专业毕业生,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就业接收手续,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特别是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五)毕业生落户手续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进一步做好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把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公共服务内容,不断强化服务观念,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
(一)积极开展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招聘和双向选择活动,使供求信息及时对接。要积极培育毕业生就业市场,在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开设为毕业生服务的窗口,使现有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实现相互贯通和资源共享。
(二)对到农村、社区等基层单位,灵活就业、自主创业以及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毕业生,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三)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信息网,逐步形成统一的市、县 (市、区)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服务体系。目前,我市毕业生就业网站正在筹建中,今年下半年将建成开通。各县(市、区)也要加快建设毕业生就业网站步伐,实现全市毕业生就业网络的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为大中专毕业生择业提供方便、快捷、周到、细致的服务。
(四)做好未就业毕业生的登记和就业推荐服务。毕业离校未就业的本地户籍毕业生,应持《报到证》、《身份证》和就业推荐材料及时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报到手续,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免费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
(五)切实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体系,加强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有就业愿望的应届毕业生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应免费提供专门的就业服务,组织其参加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根据我省规定,从今年起,毕业生毕业2年后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只要进行了城镇失业人员登记,本人自愿到基层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支持;组织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经职业培训后实现就业的毕业生,所在培训机构(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六)逐步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按照人事部等6部委《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在认真考察用人单位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的基础上,将条件合格并有积极性的企事业单位,确定为见习单位。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广泛收集见习单位的见习岗位信息,并定期予以发布。对于有一定规模、各方面条件较好且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可以确定为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并予以挂牌。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一般确定为3年。3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各县(市、区)人事部门可根据当年毕业生报到情况,结合当地毕业生见习基地建设情况,组织毕业生到见习基地参加见习。见习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其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基本生活补助一般应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
(七)人事、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相互配合,全力关心和帮助困难家庭毕业生,加大对他们的帮扶力度,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服务,逐一帮助他们实现就业。毕业生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对未就业毕业生中的党、团员,有关部门要按相关规定过组织活动。
(八)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各类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秩序。要加大力度监督落实企业用工和劳动保障制度。严禁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毕业生招聘活动。各类人才交流活动,都要制订安全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各种事故,确保安全。
(九)要重视和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教育和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事业观和择业观,帮助他们分析就业形势,调整就业预期。大中专学校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组织毕业生深入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论述,采取生动有效的教育形式,引导毕业生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踊跃到基层锻炼成才。
四、深化高等教育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市属大中专院校要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文件要求,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增强就业意识,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要面向社会和就业市场,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把就业和创业理念引入教学环节。加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和就业基地建设,将学生实习基地、社会实践活动基地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基地建设有机结合。高职教育要大力推行“定单式”培养,注重学生的技能培养和社会实践能力的提高,积极推进“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教育培训工作。要千方百计搜集就业需求信息,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和双向选择活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五、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情况报告、公布、督查和评估制度
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并不断完善毕业生就业监测体系,科学、准确、快速地报告就业工作进展情况。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毕业生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督促检查,重点检查就业工作薄弱地区、薄弱学校,对工作不落实、政策不到位的要限期认真整改。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评估体系,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评估、分析。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开展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人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人事、劳动保障、教育、财政、民政和共青团等部门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同时,要加强沟通,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探索和建立有利于毕业生就业、有利于积极吸纳和储备人才的长效机制,把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确保我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