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05〕47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节约城市资源,保护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现代化建设水平及建筑施工质量,推进我市实施“碧水蓝天”工程,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和《河南省商务厅公安厅建设厅交通厅关于转发〈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的通知》豫商改〔2005〕25号)精神,现就大力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展预拌混凝土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是保证工程质量,减少环境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的重要举措。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采取得力措施,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将限期禁止在许昌市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纳入重要工作日程。
二、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必须符合我市的城市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未经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产品。
三、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和输送泵车等工程特种车辆在市区优先通行的措施。上述特种车辆必须取得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的工程特种车辆特许通行证。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编制发布预拌混凝土预算定额,发布市场指导性价格;因使用预拌混凝土而增加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六、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现场拌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
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限期禁止在市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OO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