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许昌市市区门牌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0-00440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0-17 04:18
  • 名 称 :关于印发许昌市市区门牌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 号 :
  • 关 键 字 :
  • 关于印发许昌市市区门牌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政办〔2005〕45号

     

    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市区门牌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许昌市市区门牌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市区门牌标志设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国家四部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民发〔2000〕67号)精神,结合我市城市建设和地名管理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以国家地名设置标准为依据,以健全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方便群众生活和社会管理为目的,全面完成市区门牌标志的设置工作,提高我市地名标准化管理水平,为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设标范围和工作分工

     

    (一)凡在许昌市城市规划区(环城路以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沿街门店、居民住宅区及住户,均应设置门牌标志。

     

    (二)许昌县、魏都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组织做好本辖区的门牌编码和设置工作。

     

    (三)已建成并入住的住宅小区的门牌,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设置;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其家属院的门牌,由本单位负责设置;沿街各商业门店的门牌,由其产权所有者负责设置;分散住户的门牌,在普查、核实工作完成后,由市地名办公室统一组织设置;城市低保户的门牌,由市地名办公室免费组织安装设置。

     

    (四)根据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适知》(豫民行〔2000〕78号)精神,楼门牌设置的费用,由楼房产权所有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个人承担。

     

    (五)市地名办公室负责市区所有门牌的统一购置。市地名办公室要统一掌握标准,使用定点企业生产的产品,并负责做好设标工作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三、工作步骤

     

    (一)组织培训阶段。4月28日以前,许昌县、魏都区组织各居委会抽调业务骨干,由市地名办公室进行统一培训,学习有关政策法规,掌握编码方法和技术规范。

     

    (二)普查编码阶段。4月28日至5月10日,以每条街路巷为单位,逐门进行登记造表,并按照《许昌市城区门牌编码细则》,科学统一编码,做到排列有序,不重、不漏。同时,要对编码进行复核,确保准确无误。

     

    (三)安装设置阶段。5月10日到5月25日,各责任单位组织安装门牌标志,由民政部门发放门牌号码使用证明。

     

    (四)验收建档阶段。门牌标志设置工作结束后,由市地名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建立档案,并报请上级进行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提高对门牌标志设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门牌标志是国家的法定标志物,是现代城市管理的基础设施之一。各有关单位要在市设标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负责地完成所承担的设标任务。设置门牌标志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单位要明确职责,互相配合,在市地名办公室的指导下,认真做各项具体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市地名办公室要抽调市民政、公安、工商、建设等部门的人员组成督查组,加强对设标工作的督促指导。

     

    (二)要严格质量标准。门牌标志设置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地名设置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各居民小区及沿街门牌要使用夜光标牌,其他的使用磨光标牌。沿街宽5米以上的大门要安装大号门牌,5米以下的门店安装中号门牌,住户安装小号门牌。

     

    (三)要加强日常管理,维护地名标志的严肃性。设置工作结束后,各使用单位和个人要注意对门牌标志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和自行设置。门牌丢失、损坏的,要及时到地名管理部门办理补牌手续。对故意损坏门牌标志的,地名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要规范新建小区和其他建筑物的门牌设置。在城市改造中,凡拆除的建筑物,建设单位要到市地名办公室办理门牌号码的取消和变更手续;新开发的居民小区及其他建筑物,开发建设单位要到市地名办公室申请门牌登记和设置,不按规定设置门牌标志的,建设部门不予验收。

     

    (五)要逐步实现门牌标志与有关证照的统一。门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有关证照和涉及地址的有关事宜时,应使用标准门牌编码。门牌编码在设标中有变更的,在今后办理审核、年审中要及时进行变更。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