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0-00442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0-17 04:17
  • 名 称 :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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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许政办〔2005〕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水利局、交通局、建委、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

     

     

    (市发改委  市水利局  市交通局  市建委  市监察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河南省发改委、交通厅、建设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改法规〔2005〕69号)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重要意义

     

    规范招投标活动,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招投标统一市场形成的内在要求;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重要环节。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来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河南省实施办法》)的根本保证。

     

    二、完善招投标行政监督机制,依法监督招投标行为

     

    (一)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管理,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对全市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要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有关招投标的配套政策和规章,同时负责。对全全市5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相关领域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对招标投标过程中不按法定招标方式招标、不按规定程序招标、以及泄露标底等保密资料、串通招标、投标、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赁资质证书投标、歧视和排斥投标或者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等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必须依法给予查处。

     

    纪检监察部门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执法活动进行监察,受理、查处招标投标工作中涉及党员和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行政监督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以权谋私,干预和插手具体的招投标活动。

     

    三、打破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招投标市场的统一

     

    (一)纠正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行为。取消部门和地区非法设置的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禁止以获得本地区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的承包商、供货商。

     

    (二)鼓励推行合理低价中标和无标底招标。

     

    四、完善公告制度,提高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公告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河南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发布,除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发布媒介外,市发改委要尽快确定许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在项目法人自愿的前提下,其招标公告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指定媒介发布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有关部门不得收取费用。

     

    (二)招标人要将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并公布,严格按照所核准的招标方案规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进行招标,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照核准事项加强监督。实行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公示制度。招标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公告对违规招标行为的处理结果、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以利用社会监督。

     

    (三)招标人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河南省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或备案。

     

    1.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之前,应当将招标事项和招标文件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方案核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评标报告和中标通知书须同时报送市发改委备案。

     

    五、规范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完善专家评审制度

     

    (一)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要逐步对现有分散的部门专家库进行整合,探索建立跨县(市、区)、跨部门的全市统一评标专家库,吸收一定比例的外地市优秀评标专家进入专家库,专家的抽取和管理按照《招标投标法》执行。要不断提高评标专家库服务功能,保证评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有效运转。

     

    (二)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更换或者补充,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对评标专家非法收受财物、不按法定程序履行职能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不得参与我市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项目的评标工作,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规范招投标代理行为,建立招投标行业自律机制

     

    (一)依法整顿和规范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彻底脱钩,不得有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建立健全招标代理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和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平等竞争,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一经查实,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地区开展业务,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合法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其地域和行业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二)建立健全我市招投标行业自律机制,推动组建许昌市招投标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自律,促进招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七、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拓宽招投标领域

     

    (一)按照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引入竞争机制,对交通、城建、水利等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收益能力的基础设施项目,逐步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制。对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性领域的政府投资公益项目,可结合推行“代建制”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管理单位。

     

    (二)进一步拓展招投标领域,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81号文件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豫政办〔2001〕121号)“依法应当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都必须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公开、公正、公平交易”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转让、药品采购招标投标工作,财政、土地、卫生、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领域的招投标活动的监察执法,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全市招投标活动的监察力度。待市有形建筑市场条件具备后,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招投标也要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投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完善招投标工作,协调、处理好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推动我市招投标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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