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05〕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蔬菜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许昌市蔬菜市场准人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关于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精神,促进我市食品质量安全,保证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结合我市蔬菜质量安全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以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全面提高我市蔬菜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以扩大无公害蔬菜基地为前提,以建设质量检测检验体系为基础,以建立市场准入制度为手段,以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合力监管为保障,从产地和市场两个环节入手,对进入许昌市场的蔬菜,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监控,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蔬菜。
二、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
(一)工作目标
2005年,市区蔬菜批发市场、大型超市、蔬菜专营店经营的蔬菜质量安全符合国家规定;2006年,市区全部实行蔬菜市场准入制度;2007年,全市蔬菜质量基本达到无公害化,并进一步向绿色、有机蔬菜发展。
(二)实施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4月20日至30日)
在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指导下,各有关部门作好宣传动员工作,市区蔬菜批发市场、大型超市、条件成熟的蔬菜专营店开办者制订落实措施。
2、实施阶段
(1)蔬菜批发市场、大型超市、条件成熟的蔬菜专营店建立蔬菜质量安全检测站(点)。市区蔬菜批发市场开办主体要逐步建立检测站,大型超市和条件成熟的蔬菜专营店要逐步建立检测点,从7月1日起对经营蔬菜进行检测。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检测站(点)的筹建工作,并对检测站(点)进行业务指导。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好督促、协调工作。
(2)蔬菜批发市场、大型超市、条件成熟的蔬菜专营店实行蔬菜市场准入制度。从7月1日开始,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测中心实行市区蔬菜批发市场、大型超市、条件成熟的蔬菜专营店蔬菜检测结果报告制度。
(3)市区其他蔬菜经营单位筹建检测点。从7月1日至2005年底,市区所有蔬菜零售市场(店)建立检测点。
(4)许昌市区实行蔬菜市场准入制度。从2006年起,在许昌市区范围内销售的蔬菜,须是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的蔬菜,或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后,认定为质量安全的蔬菜。
三、主要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和印发宣传材料、开展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对蔬菜质量安全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生产技术规程以及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等进行广泛宣传,增强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消费者的蔬菜质量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实施蔬菜市场准入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源头管理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种子、农药、肥料等市场的准入条件,依法加强监管;严格执行已公布的停产、禁用、限用的品种、目录和范围,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省、市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制售、使用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积极建立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
各县(市、区)应积极申报和建立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争取2005年增加无公害蔬菜基地10万亩,2006年增加20万亩,2007年增加20万亩。外地无公害蔬菜基地生产的蔬菜拟进入许昌市场的,经销商应持基地证明材料在市场开办主体处登记备案。获国家认证的绿色、有机农产品可优先进入许昌市场。
(四)加强技术培训,实施标识管理
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制订培训计划,定期对生产基地管理、技术、检测人员和蔬菜经营者进行培训。重点搞好菜农技术培训,使其掌握并遵循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对培训合格的蔬菜生产者、技术人员、经营者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对包装上市的蔬菜,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标明生产基地认证证书号、产品认证证号。对全市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及生产者实行身份编码识别管理制度,生产者在每批上市蔬菜包装上应标明生产者身份编码。凡列入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产品,要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予以正确标识或标注。
(五)建立完善的蔬菜安全检测检验体系
按照“确定重点,量力而行,先易后难,有所侧重,合理分工,资源共享”的原则,统筹规划全市蔬菜监测体系建设。以许昌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为依托,建立覆盖全市蔬菜生产、经营、消费各环节的检测网。各蔬菜批发市场建立检测站,零售市场建立检测点,实施快检技术,市检测中心对检测站(点)进行业务指导;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必须建立质量自检体系,完善质量控制措施,建立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无公害蔬菜进入市场免检。市检测中心负责全市蔬菜的抽验评价,检测站负责批发市场蔬菜的批批检验和外地进入许昌市的蔬菜的批批检验,检测点负责零售市场蔬菜的批批检验,确保农药残留量在安全范围以内。
各检测站(点)将检测结果报市检测中心,检测中心汇总结果,实行报告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检测站(点)对每天检测的蔬菜进行建档登记,在本市场公布检测结果,向市民推介优质蔬菜及其生产基地。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对蔬菜生产基地、经营单位的定期抽验,推出一批安全优质蔬菜生产、经营单位,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六)建立蔬菜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制度,严格市场准入
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和加工企业要对其生产的产品实行上市前质量安全检验,提供产品合格证明(随产品携带,以便查验),并接受当地蔬菜检测部门的抽验。非无公害基地生产的蔬菜,必须经检测站(点)检测,蔬菜农药残留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不准进入市场销售。
蔬菜批发市场、农贸(零售)市场、超市、蔬菜零售门店,必须建立自我检测机制,对其销售的产品进行自检(没有条件自检的可委托检验或从持有合格证的批发商处进货),并接受市检测中心的抽查,提供必须的相关资料和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检查或不提供检查人员所需的相关资料。
(七)建立蔬菜质量安全承诺标示制度
生产者要向经营者、经营者向消费者就其生产、经营的蔬菜质量安全作出承诺,建立市场质量安全责任告知承诺制度。市场开办者、商业零售单位对所经营的蔬菜质量安全状况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应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建立产品流通档案,并将检测合格证在销售摊位予以明示。
(八)推行不合格蔬菜的处理、责任追究和市场退出机制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查出的“高毒、高残留”蔬菜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集中销毁,销售蔬菜的单位或个人应主动予以配合,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检测人员和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采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隐瞒欺骗等手段逃避检测,致使消费者购买食用有毒有害蔬菜后引起中毒的,依法追究销售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对连续三次抽验不合格的蔬菜生产基地的产品,将在一定时期内禁止进入许昌市场;批发商户连续三次抽检均有不合格的、商业零售单位连续五次抽检均有不合格的,有关监管部门将依法实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蔬菜检测人员和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明确责任,加强监管协作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公害蔬菜基地的规划、建设、发展,人员培训,指导检测站(点)设置和产品上市检测,不合格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销毁及信息发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蔬菜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搞好蔬菜质量检测和销毁不合格蔬菜。城管部门负责搞好城市道路的清理整治工作,依法取缔马路蔬菜市场,严禁占道经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餐饮业及其他蔬菜加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法》规定的行为。
(十)加强组织领导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实行有关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做好责任划分、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及工作考核等,确保蔬菜市场准入工作顺利实施。
各县(市)参照本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