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0-00448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0-17 04:04
  • 名 称 :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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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许政〔2005〕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城市垃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许昌市城市垃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垃圾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清扫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产生的废弃物。

     

    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网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维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土、余泥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

     

    第四条城市垃圾经公开招投标后实行统一清运和处理,推行特许经营,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提高垃圾综合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能力。

     

    第五条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生产外运垃圾监察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土地、卫生、房产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垃圾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活垃圾管理

     

     

    第六条下列生活垃圾收集实行袋装:

     

    (一)居民生活垃圾;

     

    (二)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

     

    (三)商品交易市场和商业门店、摊点产生的生活垃圾;

     

    (四)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实行袋装的其他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的区域和步骤,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收集生活垃圾应当逐步使用统一规格、标准的垃圾袋。

     

    第八条居民生活垃圾进行袋装、扎口后由居民自行送到指定的收集点,不得乱弃、乱倒。

     

    散居、杂居居民住户的生活垃圾送达指定收集点后,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组织运送到垃圾中转站;居住小区、单位家属院的生活垃圾,由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运送到垃圾中转站。

     

    第九条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袋装,扎口集中后,由本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运送到垃圾中转站。 商品交易市场和商业门店、摊点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袋装、扎口后,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统一收集、运送到垃圾中转站。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按前款规定收集、运送生活垃圾,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条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场所清扫的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运送到垃圾中转站。

     

    第十一条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内产生的垃圾,不得乱弃、乱倒,应收集装袋后送到车站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由车站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运送到垃圾中转站。

     

    第十二条当日产生的垃圾,清运单位必须当日运送到垃圾中转站,不得积存。

     

    第十三条禁止在生活袋装垃圾收集点扒捡垃圾。

     

    第十四条垃圾中转站的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统一清运到垃圾处理场。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在运输途中不得抛撒、遗漏。其他单位和个人除向中转站运送垃圾外,不得向任何区域运送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专业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建设部规定的条件,并报经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从事经营。依法实行特许经营的,按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对不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第三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第十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开工5日前向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处置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和伪造。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垃圾处理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对不申报处理计划,不按规定交纳垃圾处理费办理处置证的,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补办手续。

     

    第十八条凡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处理服务的专业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经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参加公开招投标,中标后方可经营,否则视为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中标后,负责清运的专业运输单位应及时办理运输车辆的有关手续,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运输方式、途径路线、处置场地和完成时限运输建筑垃圾,并接受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申报计划后,需外运的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中标获得清运权的专业运输单位下达承运任务,实行有偿清运。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应与承运建筑垃圾的专业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应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向运建筑垃圾的专业运输单位交纳垃圾运输费。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必须倾倒在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处置场所。

     

    第二十二条需要用建筑垃圾回填坑、洼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办理回填手续,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运输建筑垃圾应在晚上22时之后至次日6时之前进行,应装载适量,并采取覆盖等防止扬撒、遗漏措施。运输车辆车轮容易带泥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场地出口铺设宽不少于5米、长不少于10米、厚度不低于20公分的路面,或修建车辆清洗池,设置车轮冲洗设施,防止污染城市道路。

     

    第二十四条城市居民家庭新建、改建、修缮、拆除或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居民应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由中标的专业运输单位负责运输到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居民应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垃圾运输费、处置费。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运往垃圾中转站,不得承运未经批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清理剩余的建筑垃圾。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违犯本办法的行为,可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许昌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处理,也可依照《河南省城市建筑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暂扣其使用工具或实行证据保全。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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