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许昌市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和风景旅游区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环境保护局制定的《许昌市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和风景旅游区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许昌市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
和风景旅游区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为解决我市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和风景旅游区燃煤锅炉的大气污染问题,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省政府要求,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解决许昌市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和风景旅游区燃煤锅炉的大气污染问题,有效改善许昌市大气环境质量,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任务
对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名录的锅炉进行关闭;对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不能达标排放的锅炉进行治理。
三、整治标准
整治许昌市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和风景旅游区的燃煤锅炉,使锅炉烟尘黑度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的规定达到林格曼一级以下,烟尘浓度达到二级排放标准。
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名录中淘汰炉型的一律关闭取缔。
属于治理范围的企业按照烟尘黑度达到林格曼一级以下、烟尘浓度达到二级排放标准的要求进行限期治理。
四、整治工作分阶段要求
2006年1月底前完成全市锅炉普查及分类工作;
2006年2月底完成311国道鄢陵至许昌段、107国道长葛至许昌段两侧排烟设施的整治工作;
2006年4月底前完成所有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两侧排烟设施的整治任务;
2006年5月由许昌市环境保护局和各县(市、区)环保局对关闭取缔和限期治理情况进行总体验收。
五、工作责任
该项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区)长为直接负责人,环保局长以及所在地方乡(镇)长为具体责任人。
许昌市环境保护局对各单位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全面督察。由市环境监察第一支队配合督察许长线、许禹线,市环境监察第二支队配合督察许襄线、许鄢线。
六、保障措施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锅炉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标准、期限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对拒不执行关闭决定,逾期未自主拆除到位的企业,要强制拆除,对于干扰强制拆除的要依法追究企业法人的责任。对未按时完成锅炉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提交政府进行停产治理。凡因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综合整治任务的县(市、区),将按照《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豫监发〔2003〕6号)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在关闭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