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经营城市四个机制的试行意见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0-00539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0-17 03:57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经营城市四个机制的试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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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经营城市四个机制的试行意见

     

     

     

    许政[2005]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实施经营城市战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速城镇化进程,确保经营城市有序进行,特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经营城市项目的策划机制

     

    (一)明确经营城市的管理主体

     

        许昌市人民政府是经营城市的领导者和决策者。经营城市办公室是经营城市的具体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拟定经营城市项目,对项目进行具体的策划和论证,并参与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二)严格经营城市项目的决策程序

     

        1.经营城市办公室对经营项目做好盈亏核算。对经营项目涉及到的征地、拆迁、项目投资、土地收益、资金来源、债务偿还等,进行科学论证,力争每个经营项目达到盈亏总体平衡。对有资金缺口的建设项目,要明确缺口资金的解决办法,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2.实行专家论证。针对每个经营项目的具体情况,组建项目专家组,对经营城市项目策划及设计方案提交专家组论证,进行补充完善。

     

        3.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对于专家组论证后的经营项目策划及设计方案,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

     

        4.领导决策。经社会公示修改和完善后的经营项目策划及设计方案,按程序报相应规格的会议研究确定。

     

        二、经营城市项目资金筹措机制

     

        (一)确立项目投资主体

     

        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投资主体,对项目建设从融资、投资到还债负全部责任。确立投资主体的办法是:

     

        1.按照《招投标法》公开招投标确定。有资质的建设单位均可参加项目建设投标,从中确定投资主体。

     

        2.根据《招投标法》的有关精神,试行“无标底合理低价”的办法确定。即通过对报名单位严格的资质、资格、业绩、经营情况审查,筛选入围单位。根据入围单位申报的最低价格、评定“最合理的低价”,确定投资主体。

     

        (二)投资主体交纳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

     

        无论是通过何种形式确定的投资主体,都必须在施工前交纳建设项目总造价30%的履约保证金,作为项目资本金,确保项目能够及时开工建设。

     

        (三)投资主体的融资办法

     

        1.建设单位自行融资;

     

        2.政府注入部分资本金;

     

        3.建设单位利用政府信誉多渠道融资。建设单位确需贷款时,可由市土地收储中心用项目周边收储的土地作抵押担保,或利用财政与建设单位签订的还款协议书,提高银行信用,向银行贷款;

     

        4.市财政每年从城建资金中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对建设单位的垫资实行贴息;

     

        5.建设单位依托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争取上级的政策性资金和专项投资;

     

        6.依照国家信托、债券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通过发行信托计划、市政工程债券和企业债券等方式融资。

     

        (四)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保障经营项目拆迁费用

     

        设立土地收储基金,政府拿出土地出让金的10%返还给土地收储中心作为土地收储基金。土地部门要按《许昌市土地收购储备供应办法》的相关规定,保障经营城市项目土地收储的拆迁费用。

     

        三、经营城市项目资金偿还机制

     

        (一)明确建设项目偿债主体

     

        项目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偿债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债务负总责。

     

        (二)政府还款的形式

     

        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委托财政部门在项目建设实施前,与建设单位签订还款协议。双方都要严格按照协议规定执行,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要按时足额将还款资金拨付到位。

     

        (三)政府还款资金的来源渠道

     

        1.用实现的土地增值收益还款。土地部门要合理控制城市土地储备总量、供应总量和开发总量,实行非饱和及适度供应,实现土地资本收益的最大增值,将项目周边可供开发的土地及时变现。财政部门要将实现的土地增值收益,用于偿还项目建设投资。

     

        2.用经营城市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出让收益还款。建设项目完成后,政府委托经营城市办公室牵头,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城市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出让,所得收益用于偿还项目建设投资。

     

        3.用建设项目的经营收益逐年还款。对于建设的文化、体育场所(馆)和公园等营业性项目,可以逐年用经营收入偿还建设投资。

     

        4.用城建资金和其它土地收益还款。采取以上方式仍不能满足还款需要时,政府可利用财政城建资金和其它土地收益还款。

     

        四、经营城市项目监管机制

     

        (一)成立经营城市项目监管组

     

        由监察局牵头,市经营办、财政、审计、建委、土地等有关单位参加,组建经营城市项目监管组,对项目从论证、立项、设计、招标、工程实施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要建立定期会审制度,对建设项目资金、出让地价、财政投资进行会审,实行有效监督。

     

        (二)明确各单位的兼管职责

     

        财政部门在立项前要参与项目论证,审查其论证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全过程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建设部门要按照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项目建设程序,监督项目建设质量;审计部门要强化经营城市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对每一项经营城市工程的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提出审计意见,向党委、政府上报审计报告;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等采取先订协议后审核再拨款的办法进行全过程监督;监察部门对经营城市的各种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跟踪、监督,受理涉及经营城市工作的举报和投诉,查处经营城市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实施社会舆论监督

     

        一是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经营城市项目进行视察监督;二是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职能,建立经营城市项目公示制度,经营城市项目建设情况要定期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舆论监督;三是建立公众举报奖励制度,调动和发挥公众监督的积极性,对公众举报的经营城市活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一经查实,根据违纪金额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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