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许昌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运行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0-00518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0-18 04:42
  • 名 称 :关于印发许昌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运行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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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许昌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运行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05〕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运行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月十三日

     

     

    许昌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运行服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运行服务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分级认定、分级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许昌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通过多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产加销有机结合,在企业规模、经济效益、运行质量、科技水平、辐射带动和经营信誉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许昌市人民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二条已被许昌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享受以下基本权利:

     

    1.享受市政府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2.具有申报金融部门对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贷款支持的资格;

     

    3.具有申报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

     

    4.具有申报实施市级以上农业扶持项目的资格;

     

    5.具有申报农业产业化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资格。

     

    第四条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1.自觉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推进农业产业化的政策措施,接受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指导。

     

    2.按照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企业财务报表;积极参与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

     

    3.享受市级以上农业扶持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要求。

     

    4.自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与农户建立完善的利益联结机制,辐射带动农户,增加农民收入。

     

     

    第三章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运行监测服务

     

     

    第五条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考核调整制度,做到可进可出,总量基本保持不变。

     

    第六条监测评价、考核调整的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权;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七条监测评价、考核调整的内容:

     

    如有下述一项者,即认定为运行监测不合格。

     

    1.依法管理。违反工商管理有关规定,未按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变更及营业执照的年审。

     

    2.企业经营。年销售收入达不到1000万元,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达不到5000万元;农产品加工、流通实现的增加值达不到70%以上。

     

    3.企业管理。出现欠交税金、欠发职工工资、欠交社会保险金、欠提折旧和企业亏损的情况。

     

    4.企业的负债和信用。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高于60%,银行信用等级达不到A级。

     

    5.企业带动能力。没有与农户建立完善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数量达不到500户。

     

    6.企业信誉。企业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金融资信等方面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的通报、处罚或新闻媒体曝光的。

     

    第八条监测评价、考核调整的办法:

     

    1.开展监测评价、考核调整工作,提前告知企业。

     

    2.企业报送的基础材料包括:农业产业化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审计报告;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信用等级证书;县级农业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证明。

     

    3.材料汇总与审查。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辖区内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然后汇总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基础材料直接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

     

    4.监测核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企业报送的基础材料,按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标准,对企业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和实地监测核查。

     

    5.公布监测调整结果。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监测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并重新公布经调整后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名单。未重新公布的企业即视为已被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同时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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