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许昌市运用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运行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0-00414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0-18 04:41
  • 名 称 :关于印发许昌市运用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运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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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许昌市运用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运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2005〕76号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运用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运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一日

     

     

    许昌市运用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运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许昌市运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确保开行贷款项目顺利实施和开行贷款资金本息按期偿还,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达成的信用合作协议要求,结合许昌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信用额度内确定的项目和经双方同意调整的项目。

     

    第三条许昌市成立“许昌市运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委副书记刘洪涛任领导小组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有富,副市长王泽河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招商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开发区、东城区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对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偿还全过程进行领导和协调,与开发银行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日常事务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许昌市发改委,具体负责项目合规性审查、编制和下达开行资金年度使用计划,项目管理及其他日常事务性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资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许昌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开行贷款资金支付审查、项目资金的归集和运行、筹集城建专项基金、督促用款单位按时偿还到期贷款本息、贷款本息偿还等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由许昌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许昌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许昌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许昌市东城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许昌经济技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五家单位作为具体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的项目业主单位,各项目业主单位要自觉接受领导小组下设日常事务管理办公室、资金管理办公室和许昌市开发投资公司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许昌市开发投资公司应当在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开设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在开发银行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质押“专用帐户”和“一般结算户”。质押“专用帐户”用于归集贷款偿还资金和涉及财政项目资本金、配套资金。“一般结算户”用于贷款资金支付。

     

    第五条质押“专用帐户”由许昌市财政局代为管理,许昌市开发投资公司配合管理,接受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许昌市开发投资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许昌市财政局、许昌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许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质押“专用帐户”管理协议》执行。

     

    许昌市财政局监督各用款单位筹集的项目资本金或配套资金的使用,监督还本付息资金在贷款本息到期日前20个工作日归集进入质押“专用帐户”。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许昌市财政局应当在年度预算内安排资金用于弥补偿还贷款资金不足部分。每个还款年度前30个工作日,由许昌市开发投资公司汇集各项目业主单位当年需要偿还贷款本息金额,报请开发银行核实,由许昌市财政局按借款合同提出当年财政偿清资金还款安排,经领导小组研究报人大批准,列入当年预算并按期偿还。

     

    第六条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审批程序。

     

    各项目业主单位在每年12月初向日常事务管理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用款计划,日常事务管理办公室对各项目的合规性及还款预案进行审核并据实编制年度用款计划,资金管理管理办公室对日常事务管理办公室编制的年度用款计划进行复核后上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由许昌市开发投资公司将具体年度用款计划上报开发银行最终确定。

     

    第七条拨付程序。

     

    各项目业主单位每月5日前向市开发投资公司提出下一月项目详细用款计划,许昌市开发投资公司汇总月度用款计划后,经许昌市财政局研究,报许昌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单笔资金在500万元(含)以下的款项由用款单位填写《工程支付申请表》,按许昌市开发投资公司、许昌市财政局、许昌市政府主管领导顺序签字后,由许昌市开发投资公司报开发银行或其指定银行核实拨付。

     

    许昌市财政局负责人要在《工程支付申请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许昌市运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财政审核专用章”。

     

    第八条各项目业主单位要加强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建立严格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许昌市财政局、许昌市开发投资公司要建立贷款资金使用及偿还台账,详细记录有关资金使用情况。由许昌市财政局牵头,许昌市开发投资公司每月5日前与项目业主单位进行账务核对;各项目业主单位每月5日前对项目的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和报表报送许昌市开发投资公司,由许昌市开发投资公司整理汇总后报开发银行和领导小组。

     

    第九条许昌市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应本着互相信任、友好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加快资金运作,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许昌市按开发银行要求认真准备申请拨付资金项目的有关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审批手续,保证贷款资金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

     

    第十条本办法为补充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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