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令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0-00498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0-18 04:40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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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现公布《许昌市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二OO五年六月一日

     

     

    许昌市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提高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水平,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和乡级计划生育服务所。

     

    第三条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公益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基本建设和基本装备投入纳入各级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四条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承担宣传咨询、技术服务、药具发放、人员培训四项职责。

     

    第五条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重要的卫生资源,要纳入各级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及区域卫生规划。

     

    第六条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设置。

     

    第八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的设置应结合当地地理、经济、卫生资源、群众需求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鼓励有条件的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在计生、卫生资源匮乏的偏远乡(镇)设置分站,利用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技术力量和当地现有设施条件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所)要加强合作,优势互补,形成网络合力。

     

    第九条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科学设置相应科室。

     

    第十条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豫计生〔2002〕82号文件关于计划生育服务站等级标准的规定配备人员。百万以下人口的县站人员在40人以内,百万以上人口的县站人员最多不超过50人。其中,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80%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占技术人员的15%以上。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应配备2名以上从事妇产科或外科的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

     

    第十一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人员按当地编委核定的人数配备。其中必须配备1名以上具有助理执业医师以上资格的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所)站(所)长必须由有医学学历、具有较强业务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新录用从事临床医疗的技术人员,应具有全日制大学临床医学大专以上学历,其他技术人员应具有正规医学院校中专以上学历。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新录用人员须具有正规医学院校中专以上学历。

     

    第十四条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公开考试和考核的用人制度,新录用人员要全部面向社会通过公开考试进行招聘。要建立严格的内部考核制度,完善全员竞聘、以岗定人、绩效挂钩和能进能出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具有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技术人员的调整应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同意。

     

     

    第三章职责与任务

     

    第十六条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赋予的基本职责,在批准的执业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加强对育龄人群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的宣传培训和咨询服务,提高育龄人群的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知识水平,降低出生缺陷和生殖道感染发病率。

     

    第十八条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围绕生育、不育、节育,开展妇女常见生殖道感染的诊查与治疗、优生遗传咨询指导和宫内感染的监测、常见出生缺陷的筛查等生殖保健服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生殖保健服务,应共同做好指导工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下达收入任务。

     

    第十九条应充分发挥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优势,不断提高计划生育绝育手术的质量。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按照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必须依照《执业医师法》和《护士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护士等执业资格,并在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册,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审批、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技术服务人员的管理等工作要强化责任,规范管理,严格把关。要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组织,加强对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对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的检查评议每年不少于1次,对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抽查面每年不少于20%。

     

    第二十三条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须依法取得医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许可证件。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须按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常规以及抢救转诊制度,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二十五条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出的执业申请和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申报、注册登记、职称晋升等,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受理,对符合条件的,应依法予以审批。

     

    第二十六条人口计生、卫生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协调工作制度,互相定期通报信息。在计划生育、妇幼保健等方面实行信息联网,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七条各级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设,不得借机构改革合并或撤销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卖、转让、出租、承包或变相承包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科室。

     

    第二十八条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工资、人员培训、设备更新和事业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

     

    第二十九条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及管理情况纳入全市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作为评估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的重要条件。

     

    第三十条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积极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相关工作,共同促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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