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许昌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0-00529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0-18 04:39
  • 名 称 :关于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许昌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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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许昌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的通知

     

     

    许政办〔2005〕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的《许昌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许昌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煤炭工业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电业局、市发改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5〕76号)精神,结合许昌市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河南省关于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等文件精神,坚持联合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与资源整合并举,严格标准与规范程序并重,强力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顿关闭任务,从而提高煤矿企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矿业秩序、生产秩序和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切实保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保证整顿关闭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整顿关闭活动取得明显成效,市政府成立以副市长申武装为组长,市安监局局长杨天旭为副组长的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有: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李增记、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沈耀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薛庆山、市监察局副局长孟力军、市公安局副局长刘全钦、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李长红、市电业局副局长商建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卢树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王东风,同时邀请市检察院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三、整顿关闭范围

     

    (一)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1.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矿井;

     

    2.瓦斯超限作业或者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

     

    3.没有按规定采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的矿井;

     

    4.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矿井;

     

    5.水患严重或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矿井;

     

    6.新建、技术改造矿井安全专篇未经审批擅自施工、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批准擅自投产的矿井;

     

    7.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矿井;

     

    8.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矿井;

     

    9.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矿井;

     

    10.没有按期申请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已提交申请但经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机关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限期整改的矿井;

     

    11.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矿井;

     

    12.有冲击地压危险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矿井;

     

    13.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矿井;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矿井;

     

    15.超层越界开采的矿井;

     

    16.经各级安监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

     

    17.证照不全的矿井;

     

    18.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矿井。

     

    (二)依法关闭违法生产的矿井

     

    1.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未经批准偷生产(偷生产的标准是:超核定人数下井、证照不全从事生产活动、超出整改计划书载明内容作业)的矿井;

     

    2.无证非法开采的矿井,包括无采矿许可证的矿井或采矿许可证过期不能延续的矿井;有采矿许可证但没有通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验收、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擅自进行生产的矿井;

     

    3.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设计依法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或拒不停止施工的矿井;

     

    4.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

     

    5.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

     

    6.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

     

    7.明停暗采或不按照整改计划书载明的掘进巷道施工的矿井;

     

    8.3个月内2次(含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矿井;

     

    9.在整修期间,1月内3次(含3次)以上发现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矿井;

     

    10.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矿井。

     

    (三)通过资源整合需要关闭的矿井

     

    1.按照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的小煤矿资源整合规划实施方案,拟关闭小煤矿必须彻底关闭;

     

    2.需要技术改造的煤矿,在技术改造期间,只保留一套生产系统用于技术改造,其余生产系统一律关闭;

     

    3.单独保留的小煤矿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改造为15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予以关闭;

     

    4.处于独立块段的小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所有证照不再延续,按期关闭;

     

    5.对该整合而不参加资源整合和规定生产系统改造而不改造的小煤矿,坚决予以关闭。

     

    四、矿井整顿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及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所有矿井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煤矿井下开采具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实行全风压通风。消灭无风、微风、循环风和不合理的串联风,无瓦斯超限作业和超通风能力生产等现象。

     

    (二)所有矿井必须装备可靠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沼区域的掘进头面,按规定必须安装和使用“三专两闭锁”装置,并确保运转正常;开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矿井,必须落实“四位一体”防范措施。

     

    (三)矿井具有可靠的排水系统。水泵配备的数量、排水管路铺设、排水能力及水仓容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必须配备两台以上探水钻,且钻杆长度每台不少于30米;有专业技术人员和探放水队伍。矿井防治水制度健全,并按程序审批。井下采掘头面必须执行“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规定。

     

    (四)矿井必须实行双回路电源供电。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供电。井下电气设备接地、过流、漏电三大保护齐全,井下所有电气设备消灭失爆。

     

    (五)矿井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齐全完好,矿井提升装置测试合格并取得提升运行许可证。井下“一坡三挡”(在倾斜巷道中,必须设一个阻车器、两道挡车器)和“三固定、四保险”(开车司机固定、弯道工固定、信号工固定、保险闸、保险垌、保险杠、保险绳)等配备管理到位。

     

    (六)矿井防尘、防灭火、防冒顶设施完善,管理制度健全,使用正常有效。

     

    (七)煤矿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供电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等齐全并及时填绘,符合井上、下实际情况。

     

    (八)必须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有熟练的壁式采煤技术人员队伍,严禁使用淘汰的设备和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无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现象。

     

    (九)煤矿五职矿长(矿长及生产、安全、技术、机电副矿长)配备齐全,并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一通三防”和机电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配备齐全;特种作业、煤矿井上、下作业的其他人员,必须经煤炭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十)煤矿企业为每位职工免费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十一)符合煤炭行业其他规定标准和我市文件要求。

     

    五、工作布署

     

    1.对确定停产整顿的矿井,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下达停产整顿指令书,并分别抄送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有关部门要依法暂扣其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要制订煤矿停产整顿工作方案。对列入整顿的煤矿,要依据其安全生产状况和整顿工作难易程度规定整顿期限;鼓励有条件的煤矿早整顿、早达标,尽快恢复正常生产;所有整顿的煤矿,只给予一次停产整顿机会,届时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停产整顿最后期限不得超过2005年底。

     

    3.停产整顿的煤矿要认真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标准,查找存在问题,确定整改内容,制定整改方案及停产整顿期间保障安全的有关措施。按照分级与属地结合的原则,分别报各级政府整顿关闭领导小组(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审查批准。煤矿整改完毕后,向整顿关闭领导小组(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由整顿关闭办公室组织验收;煤矿整改合格,依法取得有关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

     

    六、有关部门的职责

     

    整顿关闭工作按照分级与属地结合的原则进行。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县以下所属煤矿的整顿关闭工作。对于已经确定资源整合的煤矿,整合到省属煤矿的,由省级负责;整合到市属煤矿的,由市级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参加所属县(市)对本辖区小煤矿的整顿关闭。有关部门的职责如下: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要求对停产整顿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管指令,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对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报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市煤炭工业局对责令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矿井进行日常管理,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原定关停的小煤矿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擅自组织生产的,报市政府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地方政府的责任;对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报请省煤炭工业局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对市属煤矿企业停产整顿矿井进行验收;负责确定并向市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提供证照不全拒不停产、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明停暗开或“停而不整”的矿井名单。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确定并向市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提供无证生产和已被关闭又非法生产的矿井名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对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吊销采矿许可证。

     

    市工商局负责对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报请省工商局吊销、注销工商营业执照;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工商营业执照。

     

    市公安局负责收缴决定关闭矿井火工品,注销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负责维持矿井关闭现场的秩序;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非法生产的矿井依法按妨碍执行公务处理。

     

    市监察局负责对已经投资入股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在一个月内退股情况进行监察,对逾期不撤出者,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查处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矿事故背后的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负责对参与整顿关闭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查处接受贿赂、公开或暗中包庇袒护致使煤矿未能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的违法违纪行为。

     

    市电业局负责切断决定关闭矿井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查处地方供电部门和企业向无证非法煤矿转供电的行为。

     

    以上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案,9月20日前报市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

     

    七、时间安排

     

    (一)9月20日前,市煤炭局、安监局、国土局按各自职责,会同产煤县(市)政府对全市所有煤矿进行逐矿排查,确定停产整顿和关闭矿井名单。在9月20日,各产煤县(市)要把确定的名单和关闭矿井工作计划上报市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9月下旬,停产整顿煤矿确定整改内容、制定整改方案,并报煤矿监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整改。各产煤县(市)将煤矿停产整顿工作计划报许昌市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10月、11月,停产整顿煤矿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随时申请,随时验收。许昌市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督查。

     

    (四)12月,各产煤县(市)上报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总结。市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验收。

     

    八、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汇报制度。各产煤县(市)政府每月20日前将本地整顿关闭情况报许昌市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21日,市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总结前一段全市整顿关闭工作情况,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要对整顿关闭工作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二)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各产煤县(市)政府根据本方案的要求,摸清本辖区的煤矿底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把关闭整顿工作责任层层落实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项工作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整顿关闭工作环环有人管,层层抓落实。

     

    (三)建立督导制度。市政府将组织督导组,对各产煤县(市)整顿关闭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也要组织督导组对辖区内整顿关闭工作进行督查。督导组要深入现场,按照标准逐项检查督促指导工作。

     

    (四)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各级、各部门对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或者处理的问题,要及时以书面文件形式予以移交,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处理。

     

    (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的矿井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六)加强监督监管工作。停产整顿的煤矿必须停实,产煤县(市)人民政府要向停产整顿煤矿派出监督员,坚决防止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同时,要加强煤矿安全监管,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七)煤矿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改。企业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本单位的安全隐患,积极组织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凡属被责令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的煤矿,必须严格自觉执行地方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指令。

     

    九、责任追究

     

    (一)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擅自生产、非法生产的煤矿,按妨碍执行公务处理。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按规定处以罚款,并严格查处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肃查处煤矿安全工作中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对在煤矿参股分红、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公务人员和国有企业领导,一经查实,一律开除公职。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必须在1个月内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在监管监察执法中失职、渎职的公务人员,也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在整顿关闭中收受被检查单位财物、在被检查单位报销票据的,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三)凡一个县(市)发现两处、一个乡(镇)发现一处属于应关闭取缔而未关闭取缔矿井的,对县(市)、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对有关主办人员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四)对该关闭没有列入关闭名单的煤矿、该停产整顿没有列入停产整顿名单的煤矿、不符合安全条件验收为合格的煤矿,一经查处,立即关闭,对相关责任人一律开除公职。

     

    (五)对有关案件应移交不及时移交,或者接到移送后不认真处理的,要追究有关主办人员的责任。

     

    (六)由于监管人员监督不力,造成煤矿明停暗干,依法依纪追究监管人员的责任。

     

    十、市直有关部门举报电话

     

    许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0374—2623739

     

    许昌市国土资源局0374—2334705

     

    许昌市煤炭工业局0374—2965040

     

    许昌市公安局0374—5137898转23511

     

    许昌市监察局0374—8316203

     

    许昌市工商局0374—3311075

     

    许昌市环保局0374—12369

     

    许昌市电业局0374—2616366

     

    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374—2965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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