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加强对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辖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6〕5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市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等部门,根据市政府确定的相关指标和当地生态退耕、自然灾害、跨县(市、区)易地补充耕地、补划基本农田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目标。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平的原则。从2006起,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考核一次,考核标准:
(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和质量。
(四)按期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及时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并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三项整治”和基本农田整治。
(五)没有重大(省级立案查处或督办的)土地违法案件和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案件。
同时符合上述五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采用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县(市、区)政府按照本办法每年组织自查,于每年10月30日前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统计局备案。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抽查,对责任目标履行情况不好的县(市、区),提出整改要求,加强督办。年终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五、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统计的各县(市、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农用地分等定级数据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设和基础建设,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及时更新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和档案。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巡查和监测,每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六、市政府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追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与耕地开垦费,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农用地转用报批。
七、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市、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市、区)由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附件: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
内 容
单 位 | 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 备 注 |
禹州市 | 89788.60 | 75132.79 | 考核指标 为原行政 区划范围 |
长葛市 | 45017.20 | 40067.40 | |
许昌县 | 75500.10 | 65017.35 | |
鄢陵县 | 66439.90 | 57120.00 | |
襄城县 | 62875.30 | 54025.00 | |
魏都区 | 45017.20 | 40067.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