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5]82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城镇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1-00084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1-08 07:48
  • 名 称 :许政办[2005]82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城镇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
  • 文 号 :
  • 关 键 字 :
  • 许政办[2005]82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城镇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墙体材料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利废、改善建筑功能,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进程,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城镇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在全市建筑工程中分期分批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和时限

     

    (一)范围

     

    框架结构和高层建筑全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多层建筑零零线以上墙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除受各级政府保护的古建筑修复工程外,广场、围墙、道路、花坛、排水设施、广告台及临时性建筑设施等均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二)时限

     

    许昌市:老城区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东城区自2006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2007年1月1日起城市规划区内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各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除许昌县城区)自2008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各县(市)所辖其他建制乡(镇)应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具体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迟不得超过2009年底;农村住宅要结合农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积极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根据具体情况必须列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时间表。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墙体材料改革工作的领导,把此项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结合当地资源、地理环境和经济状况,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建设一批具有示范推广意义的示范工程。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协调和监督落实工作。

     

    建筑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要因地制宜,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材料,全面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应用技术的研究,组织力量研究编制新型墙体材料设计标准、施工规程、质量验收标准、标准定额和通用图集。

     

    自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之日起,仍继续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要求选用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施工期间不得擅自将新型墙体材料更换为实心粘土砖。对违反规定的开发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四、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调控职能,完善措施,共同推进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建设。淘汰砖瓦简易轮窑、土窑生产线,对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要认真整顿,坚决淘汰取缔落后的生产工艺、技术和产品。

     

    财政部门要按照《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财综〔2004〕67号)要求,加强对墙改“专项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切实发挥好墙改“专项基金”的宏观调控作用。

     

    税务部门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对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加强税收检查、严格依法纳税。

     

    国土资源部门对现有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将耕地和林地变更为生产用地的,要禁止办理用地变更手续、停止发放采矿许可证、临时用地许可证、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

     

    工商管理部门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或不予营业执照年检。对无照生产经营的,要坚决依法查处。

     

    五、各级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国土、工商、环保、水利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大监管力度,配合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有关工作。

     

     

                                                              二OO五年七月十三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