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5]77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梁河小洪河流域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1-00091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1-08 07:47
  • 名 称 :许政办[2005]77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梁河小洪河流域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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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05]77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梁河小洪河流域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东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碧水蓝天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许昌市石梁河小洪河流域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七日

     

     

    许昌市石梁河小洪河流域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尽快解决许昌市两个重点流域和五个重点行业的污染问题,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与许昌市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要求,结合许昌市环境实际情况,现制定许昌市两个重点流域和五个重点行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一、石梁河流域整治

     

    (一)基本情况

     

    石梁河属淮河流域沙颍河水系清潩河的一条二级支流,为季节性河流。发源于禹州市无梁镇,汇集了暖泉河、胜天湖河、颖汝干渠退水等支流,沿途接纳了禹州市无梁镇、古城镇、山货乡,长葛市坡胡镇、石固镇,许昌县艾庄乡、河街乡的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在许昌县苏桥镇滹沱村汇入清潩河。

     

    (二)总体目标

     

    1.水环境质量目标

     

    石梁河滹沱闸断面水质标准COD浓度控制在70mg/L以内。

     

    2.工作目标

     

    彻底取缔流域内“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严禁死灰复燃;严厉惩处环境违法企业,确保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做好河道管理,保证河道畅通。

     

    (三)综合整治措施

     

    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1)工作任务。加大对辖区内应淘汰重污染排水企业的淘汰力度,彻底关闭长葛市坡胡镇天龙淀粉厂。立即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线及生产设备,彻底取缔长葛市石固镇纤维板业10条湿法生产线。其中已转产为中密度板生产6家企业的要保持正常运行,未实现转产的4家企业要严格落实关闭取缔措施,不得进行生产。严防已关闭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加强对禹州市山货乡15家、许昌县艾庄乡23家已关闭小制革企业的检查,防止发生反弹。

     

    (2)工作标准。清除原料、拆除设备、注销执照、断水断电。

     

    (3)工作责任。该项工作由禹州市、长葛市、许昌县政府负责,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工业、环保的副县(市)长、发改委(或经贸委)主任、环保局局长为具体责任人。

     

    凡省辖市以上环保部门发现县(市)辖区内2起以下(含2起)“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应淘汰而未淘汰的落后生产线及生产设备以及逾期未按标准关闭到位的,对县(市)政府通报批评;2起以上的,按照《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豫监发〔2003〕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所在县(市)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2.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加强重点污染源管理。对河南飞达纸业有限公司实行限产限排,完善治污设施,限产限排期间的监管工作由许昌县政府负责。2005年7月底前,河南飞达纸业有限公司的腐竹生产线停止建设、补办环评手续。2005年7月底前,许昌县利顺达纸业有限公司要按照限期治理项目的要求达标验收,否则停产整顿。长葛市宏兴淀粉厂目前废水处理后用于农田灌溉,不再直接入河,但要加强监管,确保其正常达标运行。

     

    (2)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2006年1月1日前,所有重点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

     

    (3)强化监督管理。深化工业污染防治的企业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逾期末完成任务的,必须实施停产治理。所有工业企业必须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凡是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或关闭。各县(市)环保部门应明确负责重点排污企业环境监管人员,实施监管责任制。

     

    3.严格控制新污染

     

    严格控制新、改、扩建涉水项目,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环保部门同意建设的批复,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废水排放COD浓度控制在70mg/L以内。

     

    河南飞达纸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单面白纸板项目要按照“三同时”要求进行建设,投产使用时,废水排放COD浓度控制在70mg/L以内。

     

    4.河道管理

     

    2005年12月底前,完成靠近村庄河道的清淤及生态护坡,拆除河道非法养鱼,保证行洪畅通。河道清淤工作由相关县(市、区)组织,各乡(镇)政府实施,环保局、水利局统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对当地乡(镇)政府按照每公里5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二、小洪河流域整治

     

    (一)基本情况

     

    小洪河属淮河流域沙颍河水系清潩河的一条二级支流。发源于长葛市,流经长葛市、许昌县,在许昌县张潘乡李庄村汇入新沟河,流经临颍县后,最终于鄢陵县境内汇入清潩河。小洪河许昌市境内全长33公里,流域面积240平方公里,除天然降水外,长葛市上游无自然径流。目前,小洪河在尚集镇许开公路蒋马桥以上无来水。

     

    (二)总体目标

     

    1.水环境质量目标

     

    小洪河张潘乡枪张公路李庄桥断面水质标准COD浓度控制在70mg/L以内。

     

    2.工作目标

     

    彻底取缔流域内“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严禁死灰复燃;严厉惩处环境违法企业,确保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做好河道管理,保证河道畅通。

     

    (三)综合整治措施

     

    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1)工作任务。凡属“十五小”、“新五小”的污染企业,发现一起,查处、取缔一起;严防已关闭的企业死灰复燃。

     

    (2)工作标准。清除原料、拆除设备、注销执照、断水断电。

     

    (3)工作责任。该项工作由长葛市、许昌县政府负责,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工业、环保的副县(市)长、发改委(或经贸委)主任、环保局局长为具体责任人。

     

    凡省辖市以上环保部门发现县(市)辖区内2起以下(含2起)“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应淘汰而末淘汰的落后生产线及生产设备以及逾期未按标准关闭到位的,对县(市)政府通报批评;2起以上的,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所在县(市)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2.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加强重点污染源治理。许昌县蒋马纸业有限公司年产2.2万吨高档系列卫生纸项目必须立即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进行整改,未经批准不得恢复试生产,废水排放标准COD浓度控制在70mg/L以内。2005年9月底前,华龙集团许昌有限公司完成污水治理设施建设,补办环评手续,废水排放标准COD浓度控制在70mg/L以内。2005年9月底前,豫辰化工有限公司完成厂区生活用水的限期治理任务,规范排污口,废水排放COD浓度控制在70mg/L以内。

     

    (2)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2006年1月1日前,所有重点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

     

    (3)强化监督管理。深化工业污染防治的企业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逾期末完成任务的,必须实施停产治理。所有工业企业必须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凡是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或关闭。长葛市、许昌县环保部门应明确负责重点排污企业环境监管人员,实施监管责任制。

     

    3.严格控制新污染

     

    严格控制新、改、扩建涉水项目,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环保部门同意建设的批复,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废水排放COD浓度控制在70mg/L以内。

     

    4.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2005年7月15日前,完成许昌市东城区5400米污水主干管道建设工程,实现东城区污水管网的环通,确保东城区生活污水全部截流,进入许昌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该项工作由东城区城建部门负责,东城区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主任、城建局局长为具体责任人。

     

    5.河道管理

     

    2005年12月底前,完成高速公路出口以下靠近村庄和交通干线的河道清淤,拆除河道非法养鱼,保证行洪畅通。河道清淤工作由相关县(市、区)组织,各乡(镇)政府实施,环保局、水利局统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对当地乡(镇)政府按照每公里5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三、保证措施

     

    (一)加强监测监控

     

    有关县(市)环保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责任到人,建立巡查记录,严防已关闭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的监控,派驻重点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人员要建立监管记录,对企业违法排污现象要做好取证工作,并及时上报,阻止环境违法行为。许昌市环保局不定期地对河流目标断面水质监测,对重点污染源暗查,检查环保部门监管企业人员的执法责任落实情况。

     

    (二)加强部门协作

     

    发展改革部门: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业污染综合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核准和投资工作力度,对未经环保审批的项目,不予立项和办理有关手续。

     

    工商部门:对没有环保审批手续的工业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对因污染严重和环境违法而被依法取缔关闭的企业,及时注销工商营业执照;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注销或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电力部门:对依法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水利部门:对依法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搞好河道清淤,依法取缔河道非法养鱼,保证行洪畅通。

     

    建设部门:加快城市污水配套管网建设。

     

    (三)实行责任追究

     

    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造成环境污染,导致当地环境质量恶化,引发环境纠纷的,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有关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定期新闻发布

     

    许昌市环保部门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重点排污企业和违法排污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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