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6]107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10号文件精神切实加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1-00021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1-08 07:41
  • 名 称 :许政办[2006]107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10号文件精神切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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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06]107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10号文件精神切实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06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依法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生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成立组织,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为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以市政府副市长申武装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赵经文为副组长,市发改委、市企业发展服务局、市公安局、市供电公司、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市建委主管领导为成员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供电公司,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根据各自的实际,尽快建立组织。要加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职能作用,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规划建设部门在城市规划建设中要与供电部门协调沟通,保证城市建设和谐美观,确保缤踩诵?SPAN lang=EN-US>;国土、林业部门要在土地审批和植树造林方面,严把审批关,避免高压线下形成新的违章建筑和违章树木,对已有的违章建筑和违章树木要及时进行清理;公安、工商等部门要继续加大对小冶炼点和废旧物资收购点的清理和整顿,从源头上堵住犯罪分子销赃的渠道。坚决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电力主管部门牵头,公安、工商、供电等部门密切配合,必要时可以联合采取专项行动,坚决遏制涉电犯罪案件的发生。

      二、继续加强宣传,加大电力设施技术防范力度

      供电部门要做好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工作,开展丰富多采、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要将保护电力设施的法律法规印成小册子发至各级、各部门、直至各乡各村;要充分发挥专业巡线员的作用,向群众发放宣传单,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在电力线路沿途刷写宣传标语,要采取出动宣传车辆、设立咨询台、排演文艺节目等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不断提高广大群众依法用电,依法护电的自觉性,为全市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要继续加大电力设施技术防范资金投入力度,提高电力设施自防能力,要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电子防盗装置,做好我市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电力生产安全运行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适时听取工作汇报,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供电企业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处理违章建筑、违章植树等影响电力安全的行为,消除隐患,对由于防范措施不力,出现影响生活、生产和社会稳定的重大电力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供电企业要加强电力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区的施工许可制度。要建立电力行业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完善电力安全预警机制。

      供电企业要建立保护电力设施奖励制度,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开展。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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