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七日
许昌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意见》(豫政〔2005〕15号),切实从源头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根据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立足以人为本,以服务经济、促进发展为宗旨,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尤其是小企业小作坊为重点,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水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全面查清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数量、产品类别及质量状况,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档案,为逐步实现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管理奠定基础。
(二)解决区域性、行业性存在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切实加强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和整顿治理,探索适合我市小企业小作坊规范提高的做法及经验。通过整治,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明显增强。
(三)强化企业法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自律意识得到提高。
(四)落实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初步建立,食品生产加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明显遏制,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得到保障。
(五)扶持一批优质产品、优良品牌等优秀企业,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帮助一批规模虽小但有益社会需要和发展潜力的企业,使其逐步规范;关闭取缔一批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条件的企业;严厉打击一批食品制假售假的犯罪分子,规范食品生产加工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升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业生产力水平。
三、工作步骤
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2006年9月1日开始至2007年8月31日结束,共分五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9月上旬)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查及整治工作方案,并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和宣传。
各县(市、区)政府要于9月10日前,将本地普查及整治工作方案报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2331473)。
(二)普查建档阶段(2006年9月中旬至2006年11月上旬)
1.普查范围:普查对象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齐全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证照不全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作坊类食品生产加工点;不明示企业名称的食品加工点;季节性生产的食品加工点。凡是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无论证照是否齐全,均应纳入普查范围。
2.普查内容:按照附表内容要求逐项进行普查,掌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数量、产品类别和质量安全状况,做到企业证照情况、产品类别、质量状况、人员素质、生产设备、检验能力、产品流向“七清楚”。
3.普查方法:通过“进村、入户、入企”的办法,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食品加工小作坊逐户进行全面排查。普查情况要一户一表填写清楚,不得缺项漏项。
4.确定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在普查的基础上,对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28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水平、人员素质和遵纪守法等情况,综合判定企业是否具有较强、一般、较弱或不具备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据此将辖区内的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由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质量安全等级。
5.建立企业质量信息档案:各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普查信息逐项录入《河南省食品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系统》,要保证录入信息的准确、及时,建立翔实的企业质量信息档案。
(三)分类指导阶段(2006年11月中旬至2007年2月底)
在对企业实行分类的基础上,采取不同的措施区别对待。对A类企业,督促其持续保持完善质量管理体系,采取措施支持其进一步上规模、上水平。对B类企业,督促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查漏补缺,同时督促和帮助其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稳定性。对C类企业,进一步完善生产条件、卫生条件,给予一定的整改期,并落实重点监管的措施;对经整改后生产条件、卫生条件仍不合格的,转为D类企业。对D类企业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实施关停并转;对其中无证无照、属黑窝点的D类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取缔。质监部门要根据企业不同的质量安全等级,制定并实施不同的监管方式,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
(四)治理整顿阶段(2007年3月上旬至6月底)
1.各地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区分无证无照、证照不全企业,对能够完善提高达到必备生产条件的,督促其尽快申办相关证照。对根本不具备必备生产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坚决予以取缔。
2.按照无证查处的要求,以婴幼儿乳粉、白酒、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等食品为重点,加大对无证生产行为的查处力度,一经发现,坚决停止生产。
3.对有卫生许可证、有营业执照但生产条件较差、达不到市场准入要求的,凡生活必需品,坚持便民原则,限定范围销售,整治规范,创造条件获证;凡非生活必需品的企业和作坊,坚决予以取缔。
4.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对生产条件较差、未达到准入要求的企业,通过区域整治、集中生产、股份合作、龙头带动、协会推动、专业合作等多种模式,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联手做大、整合做强、规范发展,使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明显增强,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5.对限期整改和地处偏远、限定范围、允许其有条件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要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明确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以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伪造食品标识标注等。承诺书要在生产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并报所在地质监部门和乡镇留存。
6.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和生产的各类食品添加剂要在当地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备案,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7.对季节性、临时性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实施开业歇业申报制度。在其开业或歇业时,应向协管员或监管员报告,协管员和监管员要及时向当地质监部门和乡镇政府报告。小企业小作坊开业前,质监部门应组织技术人员、协管员和监管员对其卫生状况、生产条件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准许开业。
(五)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7月上旬至8月底)
市政府组织检查组,对各地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查建档及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总结通报。凡企业普查建档工作不合格的,要重新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政府成立许昌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市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按照“各级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领导责任,统一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组织实施本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级政府要积极主动协调处理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保障必要的整治工作经费,及时解决好基层和监管部门遇到的困难,为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涉及质监、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工商、中小企业服务、监察、公安等多个部门。这次专项整治的具体工作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负责,其他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情况。要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在全市逐步形成政府主导、质监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辅助,以食品生产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网络。
(二)突出重点,狠抓整治。要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作为重中之重进行整治。要按照既要管好、又要便民的指导思想,紧紧抓住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部位,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保障安全,努力在小企业小作坊整治方面实现新突破,取得新成效。
(三)强化督查指导,注重实效。市质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督查工作,及时了解各地专项整治任务落实情况,摸清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业的整体状况,指导各地切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督查要坚持明察暗访相结合,可邀请新闻单位参与。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加强对本地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指导,发现问题要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建章立制,着眼长效。要从健全制度和完善机制上着手,切实加大治本力度,巩固和深化整治工作成效。要坚持扶优与治劣、监督与服务相结合,促进政府监管、市场调节、企业自律三方面作用的发挥,建立完善食品质量安全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要总结推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整治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加强食品生产加工领域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建设,促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加快走上规范发展的轨道,进一步促进我市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全市的食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
附件:1.许昌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企业基本信息表、产品信息表、认证情况表
附件1
许昌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宗保(副市长)
副组长:吴书芳(市政府副秘书长)
赵松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成 员:单向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牛九皋(市监察局副局长)
梅洪勇(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薛庆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赵金锋(市卫生局副局长)
刘全钦(市公安局副局长)
田文进(市企业发展服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主任由单向东同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