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6]9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许昌市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1-00122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1-09 07:43
  • 名 称 :许政办[2006]9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许昌市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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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06]9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许昌市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公安局制定的《许昌市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许昌市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市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根据《河南省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坚持严管、严防、严查、严打相结合,着力解决一些地方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管理不严、流散社会的突出问题,强化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进一步健全完善危险物品管理长效机制,严防发生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涉爆涉枪案件、事故,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二)任务目标

     

    1.集中收缴流散社会的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使非法持有、私藏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违法犯罪活动明显减少。

     

    2.全面检查涉爆涉枪单位,及时查堵管理漏洞,使涉爆涉枪单位的安全隐患明显减少。

     

    3.全力攻破一批涉爆涉枪大案,彻底端掉一批非法制贩窝点,严惩一批涉爆涉枪违法犯罪分子,使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违法犯罪活动明显减少。

     

    4.促进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提高监管工作科技含量,监管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使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理秩序进一步好转,对管制刀具的管控能力进一步加强。

     

    二、工作重点、时间安排

     

    (一)工作重点

     

    1.重点地区。禹州市、襄城县、长葛市、许昌县等作为涉爆重点地区。魏都区、鄢陵县等作为涉枪重点地区。全市涉及管制刀具生产、经营的地区。

     

    2.重点人员。涉爆从业人员,非法采矿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涉嫌私炒炸药和非法制贩枪支弹药的人员,曾因涉爆涉枪违法犯罪受过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涉嫌携带管制刀具的社会闲散人员、少数青少年。

     

    3.重点问题。检查整治的重点问题:涉爆销售单位不严格执行流向登记制度、违法违规购销;使用单位乱存、乱放、私藏、转让爆炸物品;被关停的使用单位不及时处置剩余爆炸物品;农用硝酸铵、硝基复合肥改性处理不达标;涉爆涉枪储存库房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管制刀具生产、经销单位不按规定建立备案、购销登记制度。

     

    查处打击的重点问题:爆炸犯罪;持枪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枪支弹药;走私、盗窃、抢劫、抢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非法持有、私藏爆炸物品、枪支弹药;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以及弩等管制器具。

     

    (二)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8月20日—8月25日):动员部署、调查摸底阶段。成立专门机构,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制定当地工作方案;调查摸底,明确专项行动工作重点。

     

    第二阶段(8月26日—9月20日):集中整治、严厉打击阶段。突出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涉爆涉枪以及涉及管制刀具以及弩等管制器具违法犯罪活动,查破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第三阶段(9月25日—9月底):总结深化、建章立制阶段。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表彰,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全面提高对涉爆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的防范、控制和发现、打击能力。

     

    三、工作措施

     

    (一)收缴销毁

     

    1.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要在乡村、街道、厂矿、企业、学校周边等部位广为张贴《公安部关于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的通告》,广泛宣传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有关规定。对重点人员要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教育,逐一做到“三告知一提醒”(告知国家有关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管理的法律规定,告知非法制造、买卖、持有、私藏爆炸物品、枪支弹药行为的严重违法性,告知在规定的时限内主动上交非法制贩、持有、私藏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可被依法从轻或者免予处罚,提醒非法持有、私藏爆炸物品有随时发生爆炸的严重危害),使其主动配合收缴工作。

     

    2.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在摸清底数、情况的基础上,把爆炸物品使用量大、涉爆涉枪违法犯罪案件多发的地区,已关停的小煤窑、小矿山、小采石场等使用单位,涉爆从业人员、涉嫌私炒炸药和非法制贩枪支弹药的人员以及涉嫌持管制刀具打架斗殴、伤害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社会闲散人员、少数青少年作为工作重点,全面进行拉网式清查收缴,确保收缴工作不遗不漏、不留死角。

     

    3.要加大对重点地区的收缴力度。充分依靠乡村、街道和村(居)委会,采取领导包片包村,民警包场点包户的方式,逐村逐户逐场点动员群众主动交出非法持有、私藏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对拒不交出的要依法强制收缴并从严查处。要逐级逐户逐场点签订保证书,保证本辖区、本场点、本户无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确保对重点地区的收缴工作落到实处。

     

    4.要加大对学校周边、外来人员聚居区、治安复杂地区的巡逻执法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强化对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部位的查控措施,加强对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查缉工作,发现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一律予以当场收缴。对未经许可制造、销售、使用弩的,要依法查处。

     

    5.对收缴的爆炸物品,能就近销毁的,要立即就近销毁;不能就近销毁的,要制定科学严密的转移、销毁方案,及时组织销毁,确保安全。对收缴的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由市公安局集中移交省公安厅统一组织集中销毁。

     

    (二)检查整治

     

    1.公安机关要会同商务、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等部门全面加强对涉爆涉枪单位、管制刀具生产、经销单位的检查整治,及时发现、消除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切断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非法流失源头。

     

    2.对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销售、购买爆炸物品的许可手续和流向登记情况逐一核查。对流向登记制度不完善或不落实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没有建立流向登记制度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存在违法违规购销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3.对爆炸物品使用单位逐一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乱存、乱放、私拿、转让爆炸物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安全隐患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消除安全隐患的,要依法吊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4.对被关停的小煤窑、小矿山、小采石场等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进行严格检查,逐一核查剩余爆炸物品的处理情况并及时妥善处置。对来源合法的爆炸物品,经公安机关批准,由当地民爆经营企业收购;对非法购买或者私制的,要全部收缴。

     

    5.对农用硝酸铵、硝基复合肥达不到《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WJ9050—2006)标准的,要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并限期整改。

     

    6.对涉爆涉枪单位储存库房的看护制度、守卫力量和防盗报警设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守卫力量不足的,要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取消储存资格。

     

    7.对辖区内管制刀具、弩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管制刀具生产、经销企业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或者未建立购销登记制度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运输、使用弩的,要一律取缔。

     

    (三)依法查处

     

    1.对现发涉爆涉枪犯罪案件,要迅速立案侦查,全力侦破,并严格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涉案犯罪人员。对非法买卖爆炸物品、枪支弹药以及枪支零部件等重大案件,市公安局将逐案督办。要与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紧密结合,深挖黑恶势力涉爆涉枪犯罪线索,做到除恶务尽。对公安部、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我市重大涉爆涉枪案件,坚决一查到底。

     

    2.对群众举报的各类涉爆涉枪案件线索,要逐一进行核查。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落实查办单位和人员,明确查处要求和办案责任,坚决依法查处。对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3.对重大涉爆涉枪逃犯,当地公安机关要逐一落实追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认真梳理排查潜逃线索,全力进行追捕,相关地方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力争抓获一批、移送起诉一批重大涉爆涉枪逃犯。

     

    4.对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要在依法收缴管制刀具的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以5日以下拘留;对于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依法处以10日以下拘留。

     

    5.要把彻底查清涉案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来源作为侦查办案的重要内容和结案的重要标准,切实加强对涉爆涉枪案件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来源的追查工作,着力查清涉案物品源头、端掉非法制贩窝点、捣毁贩运网络,强化对非法制贩源头的查禁打击。

     

    (四)建章立制

     

    1.落实县级公安机关和属地派出所对涉爆涉枪单位的监管职责,健全安全监管责任制。加强执法机制建设,规范许可审批、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工作,夯实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安全监管基础工作。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作为治安部门、派出所、责任区民警的重要职责,纳入岗位目标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考核奖惩,确保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2.公安机关要会同商务、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等部门,认真督促涉爆涉枪单位落实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责任制,强化对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督促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制度落实到位。

     

    3.要切实加强情报信息工作,有针对性地在涉爆涉枪从业人员中物建特情耳目、确定治安信息员,着力掌握动态性、预警性、深层次的情报信息。建立健全对涉爆涉枪重点人员的监控机制,逐人查清基本情况,落实监控措施,对外流重点人员要及时通报流入地公安机关。

     

    4.要以信息化建设为平台,大力推进爆炸物品、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严格规范雷管编号管理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科技化监管手段,强化对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流向监控,促进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为加强协调和指导,市政府成立全市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宁伯伟任组长,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政委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警令部、政治部组教处、宣传处、刑侦、装财、法制、信通等部门为办公室成员单位。各地也要成立相应协调机构,负责当地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专项行动结束后,各级专项行动工作协调机构自行撤销。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公安机关要逐地区、逐单位、逐案件落实清查收缴、检查整治和破案打击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并建立严格的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凡在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爆炸物品、枪支弹药丢失、被盗、被抢案件和爆炸事故,都要结合案件侦查和事故调查,严格倒查从业单位、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监管职责的落实情况,严肃追究管理、监督失职人员及有关领导的责任,确保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要高度重视对一线民警以及参与人员的安全保护,加强安全培训教育,落实防护措施,确保所有参战民警以及参与人员的安全。

     

    (三)突出工作重点。各地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全市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专项行动,制定统一工作方案,明确行动重点,找准主攻方向,细化工作措施。对涉爆涉枪案件要严格查处,着力追查涉案物品源头,逐案做到来源没有查清不放过、贩运网络没有打掉不放过、制贩窝点没有端掉不放过、涉案物品没有全部收缴不放过、涉案单位和人员没有被依法惩处不放过。

     

    (四)广泛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采取出动宣传车、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动员群众检举揭发涉爆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管理任务重的县(市)公安机关负责同志要采取发表广播、电视讲话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要适时选择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处理和宣传报道。要公布举报电话,投入必要的经费,实行案件举报奖励制度。对于群众检举揭发、提供案件线索的,经查实后,要予以奖励。

     

    (五)加强信息报送。专项行动总体情况由各地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收集报送。各地专项行动协调小组要坚持值班制度,实行领导带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各地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应于10月1日前报市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案件、重要情报信息要随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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