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6]7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没有按要求通知责任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1-00125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1-09 07:42
  • 名 称 :许政办[2006]7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没有按要求通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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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06]7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没有按要求通知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6月15日下午3时,国务院召开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由于市政府办公室四科没有按要求做好通知工作,致使县(市、区)应参会人员未能按时到会,使国务院的会议精神未能及时得到收听收看,尤其是在市委、市政府要求提高工作效率,提高行政效能的情况下,由于其工作失误,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了损失,影响了市政府办公室的形象,教训极其深刻。希望每位同志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查找工作中的差距、缺点与不足,切实提高效能,勤奋工作,恪尽职守,为我市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现将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经调查,事情经过是:6月14日,当接到省政府办公厅会议通知后,领导立即作了批示,副秘书长林禹生要求四科按照领导的批示和会议通知的要求通知到各有关单位,科长胡君在安排主任科员谭彬通知会议时,按常规虽然心里知道应通知各县(市、区),但对此没有明确说明,6月15日上午在询问会议通知情况时,也没有详细询问是否通知到了各县(市、区),当林禹生副秘书长询问时,也只是说:“都通知过了”。谭彬没有认真理解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误以为省里已经通知到县里,而没有再通知,当发现各县(市、区)应参加会议人员没有参会时才予以补救通知,致使各县(市、区)应参加会议人员未能按时到会。

     

    由于林禹生同志没有认真负责地搞好协调,对下属要求不严,应负领导责任。办公室四科科长胡君没有明确交代工作目标,没有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纠正,应负重要责任;四科主任科员谭彬工作疏忽,既没有正确理解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又没有与有关方面及时联系沟通,自认为省里已经通知到县里,因此出现了工作失误,导致县(市、区)应参会人员未能及时到会,未能及时收听收看到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给办公室带来不良的影响,应负主要责任。在调查过程中,三位同志作了自我批评,写出了检查,愿意接受组织处理。

     

    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和许政办文〔2006〕12号第三条第四项、许政办文〔2006〕14号第五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经秘书长、主任会议研究,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林禹生、胡君、谭彬写出深刻检查;林禹生同志在秘书长主任会议上作深刻检查;

     

    2.对四科科长胡君同志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市政府办公室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上作深刻检查;

     

    3.对主任科员谭彬同志予以通报批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对四科进行效能告诫,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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