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经营城市四个机制,推动经营城市工作持续健康良性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营城市项目的实施原则
(一)政府主导的原则
许昌市人民政府是经营城市的领导者和决策者,通过制定发展规划、出台配套政策、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优化发展环境、加强监督管理等措施发挥主导作用。
(二)市场运作的原则
最大限度地吸引民营企业和社会资金投资城市建设,对城市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进行合理配置和经营。
(三)互惠互利的原则
政府、群众和业主既要按照社会分工积极发挥作用,又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确保项目如期发挥效益,实现“政府收益、群众满意、业主获利”。
(四)综合效益的原则
通过经营城市项目的实施,不断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经营城市项目的运行机制
(一)科学策划
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出发,依照城市规划,本着“互惠互利、实现共赢”的目标,按照“充分考虑城市容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发展相适应、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和打捆运作”的要求,开展项目策划。项目策划要充分调研,精心测算,加强投入产出效益分析,切实重视专家意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不断完善充实项目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决策。
(二)打捆运作
经营城市项目分为经营性项目、有一定经济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和无经济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可采取多种打捆方式:一是与项目周边经营性土地或土地收益打捆;二是与财政性奖励、补贴、启动资金等相关政策打捆;三是与城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打捆;四是与项目特许经营权打捆;五是与项目经营收益打捆;六是与经营性项目打捆;七是与搬迁后的老城区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办公用地打捆;八是与城中村改造项目打捆;九是与国有企业及股份制企业国有资产打捆;十是与信托计划、市政工程债券、企业债券等融资措施打捆,等等。通过打捆运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达到预期效果。
(三)业主经营
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按照项目方案要求和市场经济准则,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对项目从融资、投资、建设、经营到偿债承担全部责任。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不得直接或变相充当经营城市项目业主。
(四)部门监管
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突出建设程序、资金管理、质量安全、廉政勤政四个重点,对项目从论证、立项、设计、招标、工程实施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确保项目建设程序合规、质量过硬、费用节约。
三、经营城市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调整充实市经营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规范、高效的议事程序,真正发挥领导小组对经营城市项目的最终决策职能。经营城市工作要制定年度计划,领导小组要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对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年终要对当年度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对下年度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健全机构
理顺市土地收储中心管理体制,市经营城市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主要职能是:策划论证经营城市项目,编制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进行土地出让盈亏测算,组织前期开发,拟订供应方案,为城建重点项目提供拆迁资金。同时负责工程督查,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三)落实责任
按照市委、市政府效能提升的总体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在经营城市工作中全面建立并落实“五项制度”(即政务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首位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要将经营城市工作机制涉及到的8个主要部门(市财政、建委、发改、监察、审计、国资、国土、经营城市办公室)的目标责任进行细化量化,定期考核,年终总评,兑现奖惩。
(四)完善制度
加大对经营城市工作的研究和探索力度,不断深化对经营城市规律的认识,进一步完善与经营城市有关的土地管理、资金使用、科学决策、加强监管等各项制度措施,尽快建立土地收益首先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管理制度,不断规范对城市无形资产经营收益的管理。要通过各项制度的完善落实,增强调控能力,提高引导水平,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营城市工作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9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