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6]129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统一监管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2-00023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2-07 08:23
  • 名 称 :许政办[2006]129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统一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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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06]129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统一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化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06〕3号)中“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社会保障费的统一监管,保证企业及时、足额计提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费。工程建设项目社会保障费要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的精神,依据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结合《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劳保基金及待业保险费用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许政〔2000〕67号)的执行情况,现就加强我市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统一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是工程定额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三项费用,是工程造价费用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法定规费,是施工企业职工和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实行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统一监管,对于解决施工企业社会保障费的来源,杜绝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和完善,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规范工作程序,切实做好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统一监管工作。

      二、许昌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统一监管工作。许昌市建设定额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承担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统一监管的各项政策,做好许昌市区(含魏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的归集、拨付、调剂;指导各县(市)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的统一监管工作;负责市政府、市建委交办的其他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的统一监管。

    三、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的计提标准按照河南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古建、园林等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中规定的费率标准执行。归集范围包括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四、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统一管理的通知》(建人〔1997〕301号)的要求,严把工程开工建设关和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关,切实把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的统一监管与规划、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建筑市场检查等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工程招标后,建设单位持中标通知书到建设定额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凭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归集审核报告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结算手续,凭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完结凭证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认真做好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的计提工作,杜绝出现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的“跑、冒、滴、漏”现象。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减免、截留、转嫁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使广大企业职工、农民工利益得到真正保障。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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