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城市信用社基础上改制设立城市商业银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精神,许昌市商业银行筹建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许昌市商业银行筹建方案》、《许昌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清产核资、股权评估及净资产确认方案》等要求,认真组织进行了筹建准备工作。许昌市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的筹建准备工作严格落实了上述《方案》,工作扎实有效,清产核资结果及相关数据客观、真实。为确保筹建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许昌市商业银行开业后的长期健康发展,结合清产核资结果和城市信用社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清产核资结果,承诺在许昌市商业银行开业前,足额弥补各类风险准备金缺口,不把任何损失带入商业银行。
二、提供优惠政策,扶持其发展壮大
1.继续保留支持城市信用社的各项优惠政策,减免城市信用社及开业后的许昌市商业银行办理土地、房产、车辆等(包括抵债资产)过户、评估、出让、交易、拍卖中的有关税费(具体按许政纪〔2005〕101号文件执行)。许昌市城市信用社及开业后的许昌市商业银行,享受我市改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2.实行超收奖励。对城市信用社及开业后的许昌市商业银行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财政股分红等,以2005年底为基数,实行超收奖励,增强其发展后劲。
三、加强对城市信用社的后续支持
根据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决定,由市国土局牵头,在魏都区范围内选择一块300亩交通便利的土地,按基准地价过户给城市信用社或开业后的许昌市商业银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城市信用社或开业后的许昌市商业银行所有,土地收益全额返还,用于置换商业银行将来可能产生的不良资产或弥补其他资产损失,提升商业银行发展实力。
四、动员全市力量,支持商业银行筹建工作
1.市发改委、商务局等部门把优质项目和优质企业推荐给城市信用社及开业后的许昌市商业银行,扩大其客户群。
2.市财政局等部门安排财政性资金存入城市信用社及开业后的许昌市商业银行。一是协调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专项资金存入城市信用社及开业后的许昌市商业银行。二是协调各类财政专户在城市信用社及开业后的许昌市商业银行开户。三是支持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在城市信用社及开业后的许昌市商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四是鼓励各种符合条件的社保基金在城市信用社及开业后的许昌市商业银行开户办理,不断壮大其资金实力。
3.将城市信用社及开业后的许昌市商业银行纳入本市上市企业培养范围,享受对该类企业的全部优惠政策。
4.公安、法院、检察院加大帮扶城市信用社及开业后的许昌市商业银行清收不良资产力度,积极为其发展保驾护航。
5.人行、银监等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管协调,在政策、信息等方面,为城市信用社提供帮助;在商业银行筹建中充分发挥协调作用。
6.各新闻媒体加大对城市信用社及开业后的许昌市商业银行的宣传力度,为其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7.城市信用社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对城市信用社的监管,积极帮助城市信用社协调问题、解决困难。
8.市直有关单位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到城市信用社及开业后的许昌市商业银行乱检查、乱罚款,切实为其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五、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持续发展能力
建立许昌市商业银行资本补充、风险防范和救助以及持续发展等长效机制,防范和化解可能产生的各类经营风险,促进许昌市商业银行安全、持续、健康发展。同时,承诺:对成立后的许昌市商业银行经营风险承担责任。
六、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市政府将结合“诚信许昌”建设,进一步优化许昌金融生态环境,通过许昌市征信体系的建立和运作,规范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行为,打击逃废许昌市商业银行债务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为商业银行健康发展创造更加优越的外部环境。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