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6]3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2-00019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2-07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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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政办[2006]3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许昌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工作方案

     

     

    为认真组织开展我市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工作,有效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提高土地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豫政〔2005〕54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开展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加快,建筑材料需求量大幅增加。一些地方大量使用粘土建窑烧砖,不仅浪费能源,破坏环境,而且严重毁坏耕地。据统计:全市正在生产的粘土砖瓦窑厂有368座,占用土地17840.26亩,且大多都未经审批,而且在利益的驱使下,又有蔓延之势,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已势在必行。开展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和关闭工作,禁止占用耕地生产实心粘土砖,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是有效保护耕地的重要举措,是节约资源、建立循环经济的现实需要,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必须切实抓紧抓好。

     

    二、  治理整顿的范围和目标

     

    按照“积极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关闭与整顿相结合”的原则,对全市实心粘土砖瓦窑厂进行全面治理整顿。

     

    (一)范围

     

    1.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砖瓦窑厂一律关闭。

     

    (1)占用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的;

     

    (2)场区无自采土源的;

     

    (3)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周边5公里以内的;

     

    (4)省道、国道及高速公路两侧5公里以内的;

     

    (5)污染和破坏环境的。

     

    2.未经批准建设的,必须关闭。

     

    3.对利用沙丘地、岗坡劣地、荒地、废弃地、河道湖泊淤泥制砖和现有生产粘土多孔砖瓦窑厂,必须进行治理整顿,2006年6月底前完善合法手续,做到布局合理,证照齐全,依法经营。

     

    (二)工作目标

     

    按照省政府计划安排,结合全市粘土砖瓦窑厂分布与实际占用土地情况,确定全市治理整顿关闭工作的总体目标是:至2006年底,全市关闭实心粘土砖瓦窑厂200座,占现有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窑厂的 50%以上,共减少占地 10000 亩左右,大部分分布在西部岗地,其中,襄城县71座,禹州市61 座,长葛市24座,许昌县26座,鄢陵县17座,魏都区1座 (各县(市、区)拟关闭实心粘土砖瓦窑厂工作计划详见附件1) 。

     

    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总体计划是:2006年12月 31日前许昌市区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各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镇2007年12用31日前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其他乡(镇)政府所在地2008年12月31日前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三)阶段安排

     

    1.制定工作方案阶段(2005年12月25日—2006年1月28日)。主要任务是,调查摸底制定工作方案。

     

    2.工作组织与宣传发动阶段(2月1日—3月31日)。主要任务是,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的重大意义,提高广大干群对该项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参与,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治理整顿与实施关闭阶段(4月1日—11月30日)。主要任务是,对于列入本年度关闭计划的粘土砖瓦窑厂,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在2006年8月底前关闭完毕;占用一般农田和其他地类的,必须在2006年11月底前关闭完毕。

     

    4.检查验收与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明确标准,考核评比,逐个验收,对完成目标好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协调、指导各县(市、区)的治理整顿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的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同时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宣传组织工作,提前3个月告知需关闭的企业。拆除生产设备、烟囱和窑体、平整复耕土地工作,由关停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市政府要求,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治理整顿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的发放、收回和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环保部门负责企业环保评价和审批;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新型墙体材料的规格、质量标准,明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设计规范并监督实施;财政和建设等部门负责对新型墙材企业的补贴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税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新型墙材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水利部门要明确河道淤泥采挖范围和深度,保障河流安全畅通;电力部门要切实保障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电力供应;公安部门负责治理整顿过程中违法抗法事件的处理;监察部门负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效绩落实情况的督促监察。

     

    (三)严把用地供应审查关,禁止向新建 、改建 、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对于符合生产条件的砖瓦窑厂,纳入统一管理,严格限制取土范围和深度,制订土地复垦计划 ,实行采矿权年审和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到期后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关闭。对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破坏耕地,严重浪费土地,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砖瓦窑厂,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关闭,并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四)纳入目标考核,实行奖惩兑现。各县(市、区)政府必须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认真组织落实,把该项工作列入政府责任目标,进行年度考核。对完成目标好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因行政不作为或领导不力、组织不到位,不能完成治理整顿任务的,监察部门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社会监督。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督察组,加强监督检查。对不能按期拆除,造成毁地和污染环境的要限期关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县两级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同时建立定期检查、督查及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六)采取优惠政策,鼓励转产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按照省政府豫政〔2005〕54号文件要求,有关职能部门要给转产或新建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充分的优惠政策,激励和培育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的发展。

     

     

     

    附件:1

    许昌市关闭实心粘土砖瓦窑厂计划进度表

    县(市 、区)2005年现有实心砖瓦窑厂数(个)2006年关闭计划2006年新增新型墙体产量(亿标块)
    合   计其    中
    2006年8月底前2006年11月底前
    应关闭数(个)占现有数比例(%)关闭数(个)占应关闭数比例(%)关闭数(个)占应关闭数比例(%)
    襄城县1337153%4056%3144% 
    禹州市1076157%4066%2134% 
    长葛市452453%1458%1042% 
    许昌县482654%1558%1142% 
    鄢陵县341750%1059%741% 
    魏都区11100%1100%   
             
             
    合计36820054%12060%8040% 
     

     

     

           

    附件2

     

     

     

    许昌市人民政府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领导组成员名单

     

     

    组长:王泽河

     

    副组长:宁伯伟徐东旺

     

    成员:张玉奇许昌市环保局

     

    李国英许昌市建设委员会

     

    罗元军许昌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徐忠献许昌市财政局

     

    吕金奎许昌市国税局

     

    邹耀中许昌市地税局

     

    薛庆山许昌市工商局

     

    贾涛许昌市电力局

     

    张业贵许昌市水利局

     

    刘宝钦许昌市公安局

     

    孟力军许昌市监察局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许昌市国土资源局,李遂江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马鹏羽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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