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根据《预算法》和省政府关于严格财政资金分配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认真执行财政资金分配管理集体决策制度,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能在现场办公会或协调会上自行作出有关财政资金安排的决定事项。
(二)市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各预算单位预算组成,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各单位部门预算草案并编制市本级财政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三)对纳入年初预算的财政专项资金,由相关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具体项目安排意见,经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具体执行中,由相关部门根据资金安排计划,提出使用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由市长审定执行。
(四)对纳入年初单位部门预算中的不可预见费,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审定。
(五)需用年度收入超收安排的支出,由市财政局提出安排意见,经市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审查批准。
(六)因紧急特殊情况,需动用市本级总预备费的支出项目,由市财政局对有关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提出使用意见,按程序进行审批。5万元以下,由常务副市长审定;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由常务副市长签署意见,市长审定;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由市长办公会议审定;30万元以上报市委审定。
(七)市对县(市、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由市财政局制定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八)省追加的专项资金已明确具体项目的,按规定的项目执行;未明确具体项目的,由部门按照省明确的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提出具体用款项目和资金分配意见,经市财政局核准后执行,数额较大的,报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研究提出意见报市长审定。
(九)省对我市决算补助的财力,已明确具体用途的,按规定的用途执行;未明确具体用途的,由市财政局提出安排意见,提交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十)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且符合市政府发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支出项目,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