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提高集中供养率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612-00055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6-12-11 08:30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提高集中供养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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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提高集中供养率的通知

     

     

    许政〔2006〕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56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高集中供养率,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现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最困难的弱势群体。落实五保供养政策,妥善安排好五保对象的生活,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目前,我市共有五保供养对象20466人,但因多种原因,仍有部分五保对象的供养问题尚未得到解决,集中供养率较低,五保供养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今年,省政府要求“农村五保供养要做到应保尽保,集中供养率达到20%”,市委、市政府把这项工作列入了向社会承诺的“十件实事”。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切实维护五保对象基本生活权益。

     

    二、加强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但未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的农村居民进行认真登记、核实,依照程序确定五保对象,及时发放《五保供养证书》。对新增的五保供养对象,各县(市、区)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追加财政预算,并从2006年10月1日起落实五保供养待遇。要建立和完善自然增减机制,对农村居民提出的五保供养申请,按照程序进行审核,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三、强化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切实提高入住率

     

    各县(市、区)和乡(镇)要加大资金投入,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巩固完善乡镇敬老院,大力兴建村级五保大院,不断提高入住率和集中供养率。新建、扩建、维修改造乡镇敬老院所需资金,以县级财政投入为主,市财政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对照与省政府集中供养率要求所存在的差距,合理确定农村五保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目标,积极主动,不等不靠,尽快制定施工方案,年底前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确保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20%以上。

     

    四、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网络,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我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任务由乡镇敬老院和村级五保大院共同承担。各县(市、区)、乡(镇)要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施、资金,配备一定的工作人员。乡镇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与五保供养人数以1:6的比例选配为宜;村级五保大院管理服务人员与五保供养人数以1:8的比例选配。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逐步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做到按月发放。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所需的管理资金,按当年预算,由县、乡财政各承担50%,按照用款进度,由县、乡财政拨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乡镇敬老院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体系中的示范、带动、辐射和指导作用,与村级五保大院、协议代养人共同组成农村五保供养服务网络。村级五保大院及协议代养人应当接受乡镇敬老院的监督和指导,尽快建立起以乡镇敬老院为龙头,以村级五保大院为主体,以协议代养为补充的新型农村五保供养机制和管理服务网络。

     

    五、严格资金管理,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将供养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发放到位。财政、金融部门要加快资金流转速度,对过户的五保供养资金在本部门帐户停留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逾期按滞留资金进行处理。五保供养资金的发放,原则上以发放现金为主。集中供养的,民政部门将供养资金统一拨付集中供养单位,由集中供养单位统一采购衣、食及日常生活用品;分散供养的,由乡镇民政部门将供养资金直接发到五保对象手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发放部分物品,且数量较大的,由县(市、区)、乡镇政府统一组织采购。发放物品所需资金,不得超过年度五保供养资金总额的15%。财政、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五保供养政策落实情况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督促检查,对违反财务纪律和有关规定,截流、侵占、挪用五保供养资金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因工作棚架、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六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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