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八次党代会、市五次党代会、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进一步调动全市人民群众投身和谐社会建设和改革发展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努力实现市五次党代会提出的富民强市的奋斗目标和各项工作任务。市政府决定于2007年“五一”前夕召开许昌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现将评选推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本次推荐评选的范围是:2003年以来,在推进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各项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工作者、企业管理人员、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
二、评选条件
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行业、本岗位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进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二)在本职岗位上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保持良好职业道德,或在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重大科研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三)在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和引进消化新工艺、新材料,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四)在维护社会稳定、抢险救灾、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加强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五)在发展第三产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或帮助困难职工脱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者。
(六)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农、林、水、机、牧业发展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为国家、集体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者。
(七)在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中取得优异成绩并做出突出贡献者。
(八)在提升工作效能,加强廉政建设、民主法制建设、三个文明建设和其它方面对国家、集体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者;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连续三年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称职以上至少一年被评为优秀格次者。
(九)在控制人口增长,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其它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三、评选名额及分配原则
(一)本次表彰大会共表彰许昌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200名,其中农口50名,非农口150名。
(二)评选分配原则:农口按照2005年末农、林、水、机、牧业总产值和乡村从业人数各占50%的比例对各县(市、区)确定分配名额,市直和县(市、区)农、林、水、机、牧业职工应占一定比例;非农口按照市直和县(市、区)各占名额总数的50%比例分配,包括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其中县(市、区)部分按照2005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和2005年限额以上企业上缴税金总额各占50%的比例,确定对各县(市、区)的具体分配名额;市直按照各行业系统职工人数和在服务全市工作大局,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中的贡献情况进行分配。
四、评选要求和推荐程序
(一)评选要求
1.严格按照评选条件,保证评选质量。评选许昌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严肃认真的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进行评选。
2.突出重点、兼顾行业。在评选工作中,要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重点,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切实把在我市改革发展稳定中涌现出来的具有时代特色的先进模范人物评选出来,同时兼顾行业和各类人员的比例。农口要兼顾农、林、水、机、牧业;非农口要兼顾非公有制企业和乡镇民营企业,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工作)第一线的原则,一线职工和农民的比例不得低于名额总数的40%,农民工代表不得低于非农口总数的5%,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得超过30%;其他评选对象要向科技工作者等关键岗位倾斜,对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要从严掌握。
(二)推荐程序
1.本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工作,采取组织提名和群众推荐相结合的办法,农民推荐对象要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推荐对象,要经单位全体人员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本次推荐对象必须征求计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意见;企业负责人必须经当地县级以上工商、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保、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党政机关公务员(工作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各县(市、区)推荐对象要经当地劳模评审委员会、市直各单位推荐对象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上报许昌市劳动模范评审机构,在《许昌日报》公示无异议者,经许昌市劳模评审委员会审定,报许昌市人民政府批准。
4.许昌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一般应从许昌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县(市、区)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中评选推荐。
五、表彰奖励
本次经许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劳动模范,由市政府召开表彰大会进行表彰并颁发证书、奖章和奖金。
六、评审机构
为切实做好许昌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表彰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许昌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审工作委员会(名单附后),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机构,切实做好本地的评选推荐工作,以确保许昌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顺利召开。
七、时间安排
(一)2007年3月10日以前,各县(市、区)、市直及驻市各基层单位完成宣传动员、逐级评选推荐及本单位公示工作。3月20日前完成评审和审核工作,形成各种材料,上报许昌市劳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2007年3月底前许昌市劳模评审办公室完成审核工作,许昌市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公示名单,在《许昌日报》公示,许昌市评审委员会确定候选人名单;4月上旬报许昌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2007年4月下旬召开许昌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
附件:
1.许昌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审工作委员会人员组成名单
2.许昌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
3.许昌市直非农口推荐名额分配表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1
许昌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审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杨献波(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主任:刘海川(市人大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
王登喜(市政府副市长)
王宏伟(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周子健(市人事局局长)
魏书成(市农业局局长)
成 员:罗凤英(市纪委副书记)
卢自然(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
张秀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韩套军(市科技局局长)
赵军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荣华(市财政局局长)
黄连平(市审计局局长)
樊守业(市工商局局长)
张明洲(市环保局局长)
杨天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阎宁捷(市国税局局长)
李新峰(市地税局局长)
朱华强(市人事局副局长)
孟春明(市农业局副局长)
王卫萍(市总工会副主席)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王卫萍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总工会生产保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