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7]11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废旧金属收购市场经营秩序的意见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703-00012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7-03-16 08:56
  • 名 称 :许政办[2007]11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废旧金属收购市场经营秩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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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07]11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废旧金属收购市场经营秩序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废旧金属收购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合理开发利用再生资源,防止盗窃犯罪,堵塞销赃渠道,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促进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整顿和规范废旧金属收购市场经营秩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

      近年来,我市废旧金属收购行业发展迅速,缓解了金属资源短缺的矛盾,有力地促进了循环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经营单位数量的增多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废旧金属收购业发展良莠不齐,一些经营单位收赃、销赃甚至违法收购国家电力、电信、铁路、城市公用设施等活动不同程度的存在,成为诱发盗窃、破坏城乡公用设施、特别是电力和通讯设施等违法案件高发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不仅破坏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导致国家资产严重损失,诱发盗窃犯罪,而且严重影响了许昌的对外开放形象。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清当前废旧金属收购市场监管工作面临的严竣形势,树立长期作战思想,克服懈怠和麻痹思想,坚决遏制违法收购公用设施特别是电力和通讯设施行为的蔓延势头。

    二、突出重点,强力整治

    (一)打击重点

    一是违法收购电力、电信、铁路、水利、测量、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由公安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为盗窃、破坏专用设施提供收赃、销赃服务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是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不按规定验证登记的,由公安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是无照从事废旧金属收购业务和非法经营报废机动车收购、拆解的经营单位,由工商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无照经营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从事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等危害人体健康、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是在铁路、矿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金属冶炼加工企业等附近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是非法流动收购影响市容、市貌的,城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非法占用土地从事废旧金属收购活动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予以查处。

      (二)监管重点

      一是严把市场准入条件。工商部门要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对不符合、不具备开办废旧金属收购业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实体,不予登记注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1〕73号)要求,对个体工商户只限于收购城乡居民出售的生活器具和废旧工具、农具、自行车、人力车等废旧零部件的规定,在登记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时,应注明“不含生产性废旧金属”。此项工作工商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

      二是规范废旧金属收购行业体系。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合理布局、方便收购”的原则,积极推进废旧金属收购行业体系建设,促进废旧金属收购行业健康发展。商务部门要加快制定废旧金属等再生资源收购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整合规模小、条件差、分拣能力低的收购站点,并按照“管理者与经营者分开”原则,加强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和企业的管理。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多或金属加工企业多的地区,可以通过开办专业市场,实行集中经营和统一管理。商务、供销系统废旧金属收购企业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积极探索以大中型收购企业为龙头,以城市社区和农村乡村为依托,以废旧金属收购连锁网络为手段的废旧金属收购体系。此项工作由商务部门牵头,供销、工商、公安等部门配合。

      三是加强流动收购管理。针对流动收购人员数量多、身份复杂、难以管理的情况,对流动收购实行“亮证式”管理。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外出流动收购时,需佩挂本单位制发的工作证件(证件应贴有收购人员照片,注明收购人员姓名、单位等内容)。从事废旧金属捡拾、收购活动的闲散人员,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对未履行备案手续流动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个人,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此项工作由公安部门牵头,交通、城管等部门配合。

      四是严格专用废旧器材的处置。为加强铁路、电力、电信、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的保护,各相关行业单位要做好对专用废旧器材收购处置的管理,原则上采取系统内统一收储、集中竞拍的方式处置。对确无条件实行统一收储、集中竞拍的,应在当地选择1—2家规模较大、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社会责任意识强的收购企业,签订委托处置协议,实行定点方式收购处置,不得向社会收购站点直接出售各类专用废旧器材。公安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购销、处置和收赃、销赃的行为。此项工作由公安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行业配合。

      五是加强废旧金属处置的环境保护。要加大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单位的环保宣传力度,增强经营业主环境保护意识。对收购单位拆解废旧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收购单位停业整顿或者予以关闭。对拆解过程中易产生危险废物、有害废物的,要加大巡查力度,实行全过程监控。对随意倾倒废液、废渣以及焚烧有毒有害物质的经营单位,要严肃查处。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项工作由环保部门牵头,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配合。

      三、健全机制,规范发展

      (一)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长葛市等重点地区要建立和完善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指导帮助行业协会逐步建立健全行业规章制度,提高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确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建立执法协调机制。建立许昌市整顿和规范废旧金属收购市场经营秩序联席会议制度,由公安、商务、工商、环保、城管、安监、整规办等部门和供销、铁路、电力、电信、市政建设等单位组成,定期交流、通报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废旧金属收购管理中的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市整规办负责督查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监管。

      (三)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各级公安部门要设立废旧金属收购业监管举报投诉电话,建立和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对经营业主因主动反映问题、提供破案线索造成经济损失的,各级公安部门和各相关行业可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并予以奖励。对促进管理、规范经营秩序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当地政府应予以表彰奖励。

      (四)建立定期排查、暗访和宣传教育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本行业废旧金属收购市场经营秩序整治情况进行定期排查,原则上每季度一次,排查结果及时报市整顿和规范废旧金属收购市场经营秩序联席会议办公室;各级公安部门每10日要对本辖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检查1次,检查情况要有民警日记记录和详细的登记记录;各相关执法部门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要实行暗访,对暗访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上报并通知当地政府进行整改,将其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张贴公告、发放宣传资料、签订责任书、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对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行业法规教育,让广大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了解掌握管理规定,增强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促进规范经营。

    (五)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废旧金属收购市场经营秩序负责。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要依法从严查处。对因工作不力或不负责任致使本辖区或本行业的废旧金属收购市场经营秩序出现混乱、违法经营,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或成为销赃窝点的,按照《许昌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行政问责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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