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07]11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703-00018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7-03-16 08:56
  • 名 称 :许政[2007]11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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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2007]11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6〕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07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就业安置工作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赋予社会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直接关系到国防建设和社会大局稳定。各地、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和支持国防建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切实做好今年退役士兵的就业安置工作。

    安排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以自谋职业为主,与保底分配相结合,科学合理地制定并下达计划。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部门(单位)都要依法承担安置任务,坚决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及时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工作,并确保他们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相应待遇。社会公益岗位和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其他岗位,要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中央和省属驻许单位按照省、市下达的计划执行,未列入省、市下达计划范围的由当地政府下达。对完成任务确有困难的部门(单位),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具体按照《许昌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许政〔2003〕33号)的规定办理。

    所有承担安置任务的部门(单位),不得制定和下发任何与国家安置法规政策相抵触或损害退役士兵权益的文件、规定,不得只接收本部门(单位)职工的子女而拒绝接收分配的其他退役士兵。对10年以上转业士官和荣获大军区(含)以上单位荣誉称号的、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退役士兵等重点对象,各地要给予优先和较好安排。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本人在异地找到工作单位的,用人单位出具同意接收证明,并经接收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以易地安置。对通过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按照安置政策配合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承担安置任务的部门(单位)对接收的退役士兵,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各项社会保险。退役士兵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用人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士兵分配后,安置部门要按照档案法定投递程序及时将退役士兵档案投递至用人单位,否则,造成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等问题的,系安置部门造成的由安置部门承担责任,系用人单位造成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受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向退役士兵发放生活费。

    二、积极推进退伍安置改革工作

    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鼓励、引导城镇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补助金后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也是缓解当前城镇就业安置压力的有效办法。各县(市、区)政府要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制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配套政策,并采取更加灵活的办法,鼓励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突出“四早一晚”,即:早动员布置、早确定补助标准、早落实资金、早开始办理和适当推迟办理自谋职业截止受理时间,使自谋职业人数和自谋职业率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和提高。要确保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役后一年内得到一次免费技能培训,并根据市场需求和退役士兵需求确定培训内容,做到学用结合,按需施教。要充分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就业信息和就业中介服务,努力扩大“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范围,拓宽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各县(市、区)在安置工作中要实现三项工作目标:一是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要达到50%以上;二是完成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率不低于90%;三是发放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覆盖面达到100%。要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资金、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和职业技能培训所需政策性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落实。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档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本人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接收管理;参加社会保险,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凭全国统一制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2年内被党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须向安置地民政部门退回自谋职业证和一次性补助金。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按时完成安置任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政策性强,工作任务重,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针对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要在8月底前全部完成。

    为确保我市今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委、市政府已将各县(市、区)按计划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纳入《许昌市2007年责任目标》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进行考核。同时,明确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本地按时完成安置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严格按照“首位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要建立月报制度,自3月份开始,要将本地落实“三项政策性资金”和完成自谋职业、开展技能培训等目标任务及安置进度每月报市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对未按时完成安置任务及改革任务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各地发展改革、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效能监察、广播电视、公安、卫生、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安置部门的工作,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充分发挥安置保障作用,共同努力,确保按时完成我市今年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二○○七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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