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07]21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金融生态环境模范市的意见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704-00018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7-04-09 09:00
  • 名 称 :许政[2007]21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金融生态环境模范市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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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2007]21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金融生态环境模范市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加大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许昌经济与金融良性互动和可持续协调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金融生态环境模范市创建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创建金融生态环境模范市重要性的认识

    金融生态环境是指金融机构所处的外部环境,是金融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区域之间的竞争归根结底在于对各种经济金融资源的占有和使用。如果一个地区的金融生态环境良好,往往能够产生强大的“资金洼地”效应,有利于吸引资金大量流入;反之,如果一个地区的金融生态状况不佳,往往导致金融机构产生大量的不良资产,引发本地资金大量外流,从而制约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从根本上说,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是金融服务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

    近年来,我市通过开展“农村信用工程”、“城市信用社区”创建活动,全市信用意识明显增强,金融生态环境总体趋好,经济金融的运行质量明显提高。但是,也存在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金融服务广度和深度不够,社会中介服务水平不高,个别企业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等问题。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参与意识,扎实推进金融生态环境模范市创建活动,促进我市经济金融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明确创建金融生态环境模范市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创建金融生态环境模范市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富民强市的目标,努力建设稳定的经济环境,良好的信用环境,公正的司法环境,协调的市场环境,规范的制度环境,有力的舆论环境,以增强地方经济吸引金融资源的能力,促进产业结构和信贷结构调整,合理配置经济金融资源,提高经济、金融运行效率,形成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发展局面。

    创建金融生态环境模范市的目标任务是:力争用3—5年的时间,建立健全维护金融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金融机构各项存、贷款年均增长15%以上;不良贷款率逐年下降,控制在5%以下;新增上市企业3—5家;保险深度达到3%,保险密度达到人均450元;金融业占第三产业的比重力争达到8%。形成社会经济繁荣、内外环境和谐、金融服务优良、互惠互利共赢的经济金融协调健康发展局面,使我市成为全省乃至全国的金融生态环境模范市。

    三、突出抓好创建金融生态环境模范市的重点工作

    (一)发挥优势,营造有利于金融业发展的经济运行环境。科学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产业优化升级,以优势项目吸引资金流入,推动我市优势产业、支柱产业和重点项目的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经济实力。一是发挥特色优势,做大做强支柱产业。围绕我市的装备制造、食品、纺织、能源等支柱产业和烟草、金刚石及制品、发制品等特色优势产业,认真落实并不断完善各项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促进20户重点高新技术企业、40户重点企业、100户“小巨人”企业、20户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尽快形成合理的企业结构,为经济金融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产业支撑。二是利用比较优势,提高区域竞争力。紧紧抓住我市被确定为中原城市群核心区城市的战略机遇,充分利用我市优越的交通区位、丰厚的文化资源、良好的生态环境、优良的投资环境,特别是城市面貌明显改善,知名度和美誉度显著提高等比较优势,增强吸引项目和资金的能力,实现我市经济的跨越式发展。三是挖掘后发优势,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紧紧抓住我市“十一五”期间一大批基础设施和工业在建项目将陆续投产并产生效益的契机,把我市的区位条件、生产要素、资源禀赋、产业体系与人才、资本、技术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新的核心竞争力,增强我市经济发展的后劲。力争到2010年,全市生产总值突破1000亿元,人均生产总值突破20000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16%;对外贸易出口总额年均增长15%;外商直接投资年均增长20%;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年均增长18%,突破45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9%,达到1197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6%,达到4870元。

    (二)深化金融改革,做大做强金融产业。一是积极推进金融改革和创新。促进国有商业银行转换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资产质量,增强抗御风险和自我发展能力。积极支持和鼓励我市各金融机构创新金融观念、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找准市场定位,突出经营特色,不断提高综合竞争力。加强对许昌市商业银行的指导和监管,进一步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按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督促指导并支持农村信用社做好增资扩股、不良贷款清收等工作,通过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等各项支持措施,减轻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促进其内部法人治理结构、运行机制的完善,增强服务“三农”的能力。加强与市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联系,力争2—3家金融机构入驻我市,扩大我市金融市场主体。二是强化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的宏观调控、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加强经济金融监测分析,完善货币政策传导及信息反馈渠道,及时掌握金融运行情况,提出深化金融改革、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三是进一步做好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工作。市证券办、企业发展服务、国土、劳动、财政、房管、金融、税务等部门,要认真落实《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和利用证券市场的若干意见》(许政〔2005〕61号)确定的各项扶持政策,推动我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要不断充实上市预备队企业,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指导服务,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我市企业在国内外上市步伐。四是重视和发挥保险业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加快保险业发展。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等工作,不断扩大保险服务的覆盖面与渗透度,大力推进责任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和“三农”保险的发展,提高保险对经济社会的保障能力。

    (三)完善政银企合作机制,构建新型政银企关系。一是建立方便快捷的信息沟通机制。建立政银企三方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联系,协调解决经济金融运行中涉及的资金融通、信用环境建设、债权维护等问题,帮助银行和企业解决实际难题。二是完善项目融资推介机制。市发改委、企业发展服务局、招商局等部门要借助政务网建立重大项目推介及资金需求资料库,按季向市内外金融机构推介企业、项目资金需求情况。人行许昌市中心支行应及时发布信贷政策指导信息,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三是建立银企融资洽谈合作机制。由市发改委、人行许昌市中心支行牵头,坚持每季度举办一次银企项目洽谈会,促进信贷资金与企业、项目的有效衔接,提高企业融资效率。市发改委、财政等六部门要加强与驻郑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联系,争取更多的信贷资金支持。四是完善银行贷款后续监督机制。在企业获得贷款后,各经办银行要定期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贷款企业进行整改,确保企业合规、合理、依约使用资金。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早向企业发出预警,并及时向市政府、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报告,力争防患于未然,遏制信贷风险的发生。贷款企业要严格按照贷款合同对信贷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五是进一步落实金融机构信贷投放激励机制,对信贷投放量大、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以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支持我市发展的积极性。

    (四)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诚信许昌”。一是进一步完善我市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人行许昌市中心支行要加强信贷征信建设,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建立健全个人信贷征信数据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与管理,提高对金融部门、中介机构的查询开放程度。要探索建立行政管理、执法部门的社会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互连互通,提高开放和共享程度,使社会信用信息数据真正成为行政管理和各经济社会主体进行经营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职责,督促各部门为社会提供良好的信用信息服务。二是加快“农村信用工程”和“城市信用社区”建设步伐。继续开展农村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创建和评定活动,引导涉农金融机构优先满足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信贷需求;坚持“创业培训 信用社区 小额贷款”的工作模式,深入开展“城市信用社区”创建活动,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待业人员等弱势群体提供贷款支持。力争到2010年,全市“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覆盖面达到80%以上,“城市信用社区”覆盖面达到80%以上。三是积极推进“信用政府”建设。各级政府要积极转变职能,进一步建立健全投融资约束机制,严格规范投融资行为,不得随意干预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树立政府良好形象。

    (五)依法打击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努力构建完善的法制环境。一是加大金融诉讼案件的执法力度。支持人民法院加强金融案件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对受理的诉讼案件应积极推广简易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对审结的案件要加大执法力度,切实提高金融债权的执行回收率。二是建立对逃废金融债务的惩戒制度。银监部门要制定逃废银行债务黑名单的认定办法和惩戒程序,建立金融机构内部逃废债黑名单同业共享信息库和逃废债联合制裁制度。政法部门要牵头制定对恶意逃废债企业的限制措施,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逃废债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依法打击财产转移行为,有效维护金融债权。三是依法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金融部门要加强金融知识和金融风险的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广大群众提高识别非法集资、变相非法集资等非法行为。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配合金融部门做好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的调查取证工作,对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要依法迅速查处,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六)规范发展中介服务机构,提高诚信服务水平。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以及信用评估机构、担保机构等一系列中介机构在业务上与金融征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提升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和诚信水平,规范其运作行为,是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环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政策引导、多方出资、市场运行”的模式,大力发展担保公司,鼓励有资金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入股或成立担保公司,支持中小企业和社会民间资本入股兴办担保公司,逐步形成全市中小企业担保网络体系,缓解企业融资“担保难”问题。要规范发展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促进信用担保公司、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守信经营,努力提高中介机构诚信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挂靠在政府有关部门的中介机构的改革,尽快实现其市场化运作。要规范中介市场,规范有关当事人的行为,建立中介机构不良记录信息共享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定期在金融机构内部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完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促进金融安全稳健运行。人行许昌市中心支行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制定完善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金融稳定评估机制和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市银监分局要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测、分析和预警,促进金融机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市发改委、财政局、企业发展服务局、工商局以及司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共同维护金融资产安全,改善金融运行环境,确保金融稳定。

    四、加强对创建金融生态环境模范市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创建金融生态环境模范市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工作规划、制度和措施,协调解决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许昌市中心支行,具体负责创建的日常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季度联席会议制度、信息交流制度和联络员制度,推进创建金融生态环境模范市活动的有序开展。

    (二)完善考核机制。市创建金融生态环境模范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许昌市中心支行许昌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指标体系及评价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06〕8号)精神,对各县(市、区)的创建工作进行统一考核,并定期公布考评结果。实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奖惩制度,对创建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地方和单位,要给予表彰奖励,树立先进典型;对创建工作组织不力、疏于管理的地方和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限期进行整改。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为创建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认真探索我市创建金融生态环境模范市的有效举措;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创建金融生态环境模范市的目的和意义,增强社会各界对创建工作的认知度和责任感,全面提高城乡居民的诚信意识和信用道德水平,推动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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