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7]2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统计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704-00014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7-04-11 09:00
  • 名 称 :许政办[2007]2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统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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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07]2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更好地解决我市乡镇统计工作中存在的基础薄弱、网络不健全等问题,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乡镇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搞好乡镇统计工作的责任感

    统计是客观反映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各级党委政府正确把握经济形势、进行科学决策提供服务的重要手段。乡镇统计是全面、客观、真实反映经济社会实际的源头和基础,是整个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完善和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乡镇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乡镇统计工作,认真研究和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问题,切实打牢乡镇统计这一基础。市县两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乡镇按照《统计法》和统计工作方法制度的要求认真开展工作。各乡镇政府要把统计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实事求是,严格执法,切实做好乡镇统计工作。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建立健全乡镇基层统计网络

    乡镇统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制度的要求,履行政府综合统计职能,搜集、整理和上报辖区内社会经济基本统计资料(包括农业、工业、第三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各项普查及专项调查等)和其他信息资料,为党政领导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各乡镇要成立乡镇统计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领导组组长由乡镇主要领导或分管统计工作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统计专职人员担任并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各项统计工作的全面组织协调。根据乡镇统计工作实际需要,确定3—5名具备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能胜任统计工作的专(兼)职人员担任统计员,并保证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社区和村委会及规模以下企业要落实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规模以上企业要设置统计机构,健全统计制度,配备一定数量的统计人员。乡镇统计工作领导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辖区内基层统计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基层统计网络,为做好乡镇统计工作奠定组织基础。

    三、加强宣传,规范行为,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多层次、有针对性地加大对《统计法》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宣传、贯彻力度,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制意识,营造依法统计的社会氛围。乡镇领导要支持乡镇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大胆开展统计工作,把好基层统计数据的第一道关口,杜绝盲目攀比数字、干预统计数据现象。基层企业负责人和企业统计人员要按照统计法规和方法制度的要求,按时主动上报统计报表,保证企业上报数据的真实可靠。

    要建立健全各项统计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乡镇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要严格按照上级统计部门业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在基层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审核、评估、把关、上报、发布、使用等环节上,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客观统计,不人为干预数据,并积极主动检查辖区内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向上级主管部门如实反映情况,配合执法检查工作正常开展,真正做到“数出有源、数出有据”,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坚决杜绝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等现象的发生,对于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投入,为统计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乡镇统计工作的投入,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条件,确保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大力加强统计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网络,逐步推行乡镇和重点企业的网上统计数据直报系统,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时效性。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要加强统计分析和研究,做好对当地经济运行态势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监测,为领导决策提供翔实的第一手资料。

     

          二○○七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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