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6〕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许昌市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安全地处理我市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健全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力争把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保障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公众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自然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方案》(豫政〔2004〕62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预案。
1.3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为四级:特大环境污染事件(Ⅰ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Ⅱ级)、较大环境污染事件(III级)、一般环境污染事件(IV级)。
1.3.1特大环境污染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件: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人员中毒死亡;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1.3.2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6)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1.3.3较大环境污染事件(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对环境造成危害。
1.3.4一般环境污染事件(IV级)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
1.4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控制和处置行为,具体包括:
(1)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
(2)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3)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4)因不可抗力(含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而造成危及环境安全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
1.5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环境污染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减少环境污染事件的中长期影响,尽可能地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及其负面影响,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负责、职责明确、平战结合、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
2.1根据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预警等级,建立相应的组织体系
2.1.1四级预警的组织体系
成立以市环保局主管环境监察的副局长为总指挥,市环境监察支队长为副总指挥,环保局职能科室负责人和环境监测站长为成员的应急处理指挥部。
2.1.2三级预警的组织体系
成立以市环保局局长为总指挥,环保局主管污染控制和环境监察的副局长为副总指挥,市环保局职能科室负责人、市环境监察支队长和环境监测站长为成员的应急处理指挥部。
2.1.3二级预警的组织体系
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总指挥,市环保局局长为副总指挥,所在县(市、区)政府、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交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为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理指挥部。
2.1.4一级预警的组织体系
成立以市长为总指挥,主管副市长、市环保局局长为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许昌军分区、驻许部队、所在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建委、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为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理指挥部。
2.2组织指挥
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设在许昌市应急联动服务指挥中心,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指挥部成员坐镇指挥中心指挥。下辖应急处理查处组、应急处理监测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受理中心、信息发布组、专家组。
2.3职责分工
2.3.1指挥部
(1)负责针对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危害程度,发布预警等级;
(2)负责制订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用应急队伍做好事故处置、控制和善后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局报告,征得上级部门援助,消除污染影响。
2.3.2市环保局
(1)负责对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进行现场调查、分析认定,明确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等级的建议,并及时上报污染事故;
(2)负责防治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技术储备;
(3)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有关人员对污染区域进行监测、化验、消毒、洗消,最大限度地消除危害;
(4)负责监督检查污染源单位的污染防治工作。
2.3.3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协调医疗、防疫部门,保障特种药品供应,开展消毒、卫生防疫、医疗救护工作。
2.3.4市城管局
负责污染物洗消、清运工作。
2.3.5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武警支队
(1)负责污染控制区的社会治安、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秩序,保障应急方案顺利实施;
(2)负责现场各类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协调、组织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
(3)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护及逃逸人员的追捕。
2.3.6市水利局
负责污染发生河流的水资源调配。
2.3.7市电信部门(网通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
负责保障应急救援通讯联络畅通。
2.3.8所在县(市、区)政府
负责组织协调所在县(市、区)开展法律法规、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发动公众对环境污染实施监督、举报。
2.4指挥部各专业组人员组成和职能
2.4.1应急处理查处组
应急处理查处组负责出警、调查、报告和其他工作。
出警是指接到受理中心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员、携带取证和防护等装备赶赴现场。调查是指到现场查明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原因、污染种类、污染范围、污染程度、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采集相关证据,提出处理方案。报告是指及时向指挥部汇报查明的情况,并向监测组、信息发布组、受理中心通报事态进展。其他是指在应急处理过程中按照指挥部委托行使职能,执行指挥部下达的指令,以及事故处理后向指挥部和受理中心报结。
组长:市环保局主管环境监察的副局长
副组长: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辖区环保部门负责人
组成成员:监察支队、辖区环保部门、市环保局相关科室有关人员
2.4.2应急处理监测组
应急处理监测组负责出警、监测、报告和其他工作。
出警是指接到受理中心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员、携带监测和防护等装备赶赴现场。监测是指按应急监测规范对污染源和周围环境质量进行布点采样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和结合现场调查情况、气象、水文、地形情况的综合分析结果,确定污染种类、污染范围、污染程度、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报告是指及时向指挥部汇报和向查处组通报现场监测和综合分析的情况。其他是指在应急处理过程中执行指挥部下达的指令。
组长:市环保局主管污染控制的副局长
副组长:市环境监测站站长
组成成员:市环保监测站、辖区环保监测部门相关人员
2.4.3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受理中心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受理中心设在许昌市城市应急联动服务指挥中心,负责接警、报告、联络、反馈、汇总工作。
主任:许昌市城市应急联动服务指挥中心主任
成员:许昌市城市应急联动服务指挥中心“110”工作人员、市环保局值班人员
2.4.4应急信息组
负责信息发布和报告工作。就是指根据各组提供的情况,经指挥部同意后,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和市政府报告事件有关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媒体发布事件相关信息。
组长: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
成员:市环保局相关科室有关人员
2.4.5应急专家组
分析现场情况,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
第三章运行机制
3.1应急处置
3.1.1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受理中心接到报警信息后,应以最快的速度进行核实,并按本预案应急事件的划分等级初步确定事件等级。对能按标准划分的,确定为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在3分钟内报告应急处理指挥部;确定为III级、IV级应急响应的,及时按管辖范围转市环境监察支队或当地环保局处理。对无法按标准划分的,则先按III级应急响应,并马上报告应急处理指挥部。
3.1.2应急处理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若确定启动预案则立即对受理中心下达启动指令。
3.1.3根据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指令,受理中心必须在5分钟内通知相应的应急处理查处组、应急处理监测组、信息发布组等各组组长。各组组员由其组长或组长指定的人员负责召集。受理中心全过程跟踪事态的发展,并做好应急处理指挥部、应急处理现场查处组和应急处理监测组之间的联络工作。
3.1.4应急处理现场查处组和应急处理监测组接到受理中心或指挥部的电话后,应立即赶到现场处理。
3.1.5应急处理现场查处组在现场初步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污染种类、污染范围、污染程度后,提出处理方案,向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并根据应急处理指挥部指令进一步采取诸如责令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源,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护和撒离等措施。必要时,查处组受指挥部委托可召集专家组运用指挥决策系统,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决策参考。如污染事故较大、影响面积广,确定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Ⅰ级)的,应及时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受理中心或指挥部联系,请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员到场共同处置。事故处理过程中,应随时向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1.6应急处理监测组应以最快的速度,按要求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立即报现场应急处理指挥部和查处组,监测工作必须做到准、快、全。
3.1.7在应急处理过程中,如需相关其它部门配合的,报指挥部,通过市政府通知有关部门。
3.1.8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理完毕后,应急处理现场查处组应及时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受理中心报结。由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受理中心反馈报警者并进行汇总。
3.2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3.2.1事件的通报。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3.2.2信息发布。对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正确引导舆论。对于一般性事件,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对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依据权威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3.3应急结束
3.3.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事态发展达到高一级应急反应预案启动条件。
3.3.2应急结束的程序
(1)应急处理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由查处组提出,经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
(2)应急处理指挥部向所属各应急小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监测组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自然过程或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3.4应急结束后的行动
3.4.1应急过程评价
应急过程评价由市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过程纪录;二是查处组、监测组及各专业应急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应急处理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处理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
得出的主要结论应为: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污染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3.4.2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3.4.3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受理中心负责编制环境应急总结报告,应急终止后15天内上报市政府备案。
3.4.4根据实战经验,市环保局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3.4.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章应急保障
4.1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环保应急措施的经济投入,保证购置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所需经费。
4.2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和交警部门要保证应急情况下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的安全畅通。
4.3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故的特点,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发现场的程序。
4.4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理现场查处组、监测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向指挥部报告群众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向指挥部报告群众疏散的方式,由指挥部通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第五章培训演习
5.1宣传培训
5.1.1加强环保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提高全民环保意识是有效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机关、企业、社会团体和新闻部门,要经常性地开展环保知识宣传,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帮助群众掌握发现环境污染隐患、消除环境影响的知识和技能。
5.1.2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救援人员应急处置技能的培训,把预防污染扩散和应急环保处置措施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培训教育课程,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组织指挥与协调能力。
5.1.3积极鼓励各企业自行开展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知识的培训演练工作。
5.2预案演习
5.2.1指挥部下辖的各专业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演习,必要时各有关部门联合进行演习,检验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快速反应、协调配合、现场救援、后期处置、消除影响的能力。
5.2.2建立演习绩效评估和总结制度,有针对性的修改和完善应急反应机制,不断提高环保应急救援能力。
第六章责任奖惩
6.1违反本《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处置不及时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6.2处置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责任追究:
(1)迟报、瞒报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2)拒不履行应急救援职责的;
(3)未及时到位、延误抢险救援时机的;
(4)阻挠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调用的。
第七章附则
7.1 本应急处置预案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7.2 本应急处置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