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07]2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劳动模范考核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705-00029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7-05-09 09:06
  • 名 称 : 许政[2007]2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劳动模范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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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2007]2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劳动模范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劳动模范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许昌市劳动模范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与时俱进,不断赋予劳模精神新的时代内涵,切实发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氛围。

    第二条 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劳模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对劳模先进人物的约束激励机制,打破劳模荣誉和待遇终身制观念。鼓励其珍惜荣誉、不断进取、与时俱进、再立新功,使劳动模范永葆青春的生机与活力,永葆劳模的精神和本色。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动模范,是指建国以来受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命名表彰的许昌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包括全国及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及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许昌市劳动模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劳模评审管理办公室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劳动模范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进行的考察、核实和评价。

    第五条 考核工作在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市总工会作为全市劳模管理主体,与市人事局、农业局等部门共同做好劳模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展示制度

    第六条 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对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原则上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的重点是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领导干部。

    第七条 每年展示一次工作业绩。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领导干部劳动模范的工作业绩,主要从目标完成情况、在同行业位置、社会效果、作风建设和维护权益等方面来体现;对一线职工、农业、离退休和其他劳动模范,则突出岗位实绩和发挥模范作用方面的展示。

    第八条 将考评展示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并择优向社会进行宣传。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领导干部劳动模范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和理论水平,政治立场坚定;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克己奉公,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

    (二)行政管理。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事,诚实守信,安全文明生产;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足额交纳国家税金和职工各种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及时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和劳动竞赛奖励经费等。

    (三)作风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始终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改革创新,开拓进取,严格管理,清正廉洁,群众拥护。

    (四)工作实绩。在完成本职工作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成效显著。

    第十条 生产一线及其他劳动模范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忠实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公道正派,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克己奉公,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二)岗位实绩。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文明安全生产,圆满完成本职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实绩突出,在本单位处于先进行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三)示范带动。在安全生产、技术攻坚、培训教育、交流协作等方面以身作则,乐于奉献,充分发挥劳模先进人物的模范带头作用,效果明显。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程序应坚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的原则。

    (一)个人总结。考核通知发出后,通知考核对象根据考核内容写出书面个人总结并填写《许昌市劳动模范考核登记表》。

    (二)民主评议。采取书面评议方式进行。根据考核内容,在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上由参加评议人员填写评价意见,单位党组织和工会对评议表进行分类统计汇总。

    (三)综合评定考核结果。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根据考核对象平时表现和民主评议情况,提出考核等次的初步意见,由单位工会组织负责,按属地管理原则和隶属关系由各县(市、区)工会、政府人事部门和市直系统工会提出考核意见,报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确认。

    第十二条 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领导干部劳动模范的考核,必须严格按照上述程序和办法进行,并由市劳模评审管理办公室统一征求纪检监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计生、环保等部门的意见。对生产一线和其他劳动模范的考核,可以简化程序,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评定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民主评议“优秀”票率达到60%以上,评定为优秀;“合格”票率达到60%以上的,评定为合格;“不合格”票率达到30%以上的,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作为保持或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和待遇的重要参考依据。经考核评定为“优秀”的,应作为推荐上一级劳动模范的依据。

    第十五条 劳动模范在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经市劳动模范管理办公室审核确认,按劳动模范管理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是市级劳动模范的,经市劳动模范评审机构审议,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劳动模范称号并终止享受劳动模范待遇。

    (二)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经市劳动模范评审机构审议,并呈市政府同意,报请命名机关取消其劳动模范称号并终止享受劳动模范待遇。

    对经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要及时通知本人,本人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照劳动模范管理程序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群众反映劳动模范考核对象有关问题的,由市劳动模范管理办公室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七条 对凡属伪造主要事迹骗取劳动模范称号和受到开除、留用察看等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及非法离境的劳动模范,由其所在单位按程序申报,经原命名机关批准后取消其荣誉称号及相应待遇。

    第六章 考核的监督

    第十八条 市劳动模范管理办公室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及群众监督,受理下级机关、干部、群众的检举和被考核对象的申诉,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许昌市劳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县级劳动模范的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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