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07]23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提高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率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705-00028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7-05-09 09:05
  • 名 称 :许政[2007]23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提高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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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2007]23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提高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56号令),进一步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步伐,确保完成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工作任务,现作出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最困难的弱势群体,安排好五保对象的生活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不断提高五保户集中供养率则是实现五保对象基本生活保障、提高五保供养水平的有效途径。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求“2007年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率提高到30%”,市委、市政府把这项工作列入了向全市人民承诺的“十件实事”。当前,全市五保户集中供养率还比较低,距离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还有差距。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率,不断提高全市五保供养水平,确保年底前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

    搞好农村敬老院建设是提高五保集中供养率的关键,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这项工作。通过新建、改建、扩建乡镇敬老院及其分院,不断提高入住率和集中供养率。

    (一)搞好项目规划。根据我市目前集中供养现状,还需集中供养3367人才能达到30%的集中供养目标,按照2人1间房加必需的辅助用房计算,还需新建、改建、扩建住房2407间。其中,禹州市需新增住房953间入住1333人,长葛市需新增住房320间入住447人,许昌县需新增住房176间入住246人,襄城县需新增住房419间入住586人,鄢陵县需新增住房508间入住712人,经济开发区需新增住房27间入住37人,东城区需新增住房4间入住6人。各县(市、区)要在对辖区农村五保供养状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省政府关于集中供养率的要求,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资源有效利用的原则,以对乡镇敬老院及其分院进行扩建为主,以利用闲置资产改建和新建为辅,科学确定农村敬老院建设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总体规划和建设方案。

    (二)多方筹措资金。敬老院建设资金坚持以县级投入为主,争取上级补助和市级以奖代补为辅的原则筹集。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建设项目数量,积极筹措安排建设资金,克服等、靠、要的思想。市财政安排一定资金以奖代补用于对各县(市、区)敬老院建设。

    (三)建设工期。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工期预期8个月,11月底前要全部建成投入使用。

    (四)组织入住。房屋建成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要组织五保户及时入住,确保2007年五保户集中供养率达到30%。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副职具体负责。县、乡、村要层层签订敬老院建设项目责任书,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责任追究到位。实行台帐管理,市民政部门负责对列入台帐的建设项目,督促各县(市、区)每月5日前报上月工作进度;对已经动工的项目,实行周报制,确保今年敬老院建设任务圆满完成。

    (二)加强协作。政府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分工协作,抓好落实。民政部门是敬老院建设的牵头部门,要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认真编制敬老院建设项目资金测算和协调好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门提出的资金用途和标准及时筹措、拨付敬老院建设资金;监察、审计、建设等部门要积极搞好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是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抓好具体组织落实工作。

    (三)严格管理。有建设任务的县(市、区)、乡镇、村都要设立敬老院项目建设资金专账,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县(市、区)和乡镇政府下拨资金时,要根据工程进度分批拨付。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合法规范,专款专用,杜绝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四)强化督查。市、县两级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联合组成督查小组,对纳入台帐的建设项目的资金落实及使用、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进行及时督查,认真解决督查中发现的具体问题,推动建设项目又好又快地进展。对无正当理由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市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二○○七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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