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就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要意义
“十五”期间,我市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市、县两级政府的投入逐年加大,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稳步实施,霍乱、疟疾、脊髓灰质炎、白喉、肺结核、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得到了有效控制,计划免疫“五苗”接种率多年维持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上,疫苗针对传染病发病率大幅度下降,全市群众特别是广大儿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了有效保护。但是,我市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部分传染病在局部地区流行时有发生;传染病特别是急性传染病仍然是危害我市群众身体健康的主要疾病;急性传染病暴发流行,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引发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隐患。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把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职责,切实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明确分工,切实承担起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职责
传染病防治是公共卫生的重要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各部门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和保障政策,确定控制目标、工作指标和具体控制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履行职责,密切协作,认真实施。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当地项目计划。
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将传染病预防控制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尤其是计划免疫和重点传染病(艾滋病、结核病等)费用,要专款专用,及时予以保障。
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教育,建立健全学校和托幼机构防治机制,防止传染病传播和流行。
宣传、广电部门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要求,积极组织市属媒体做好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
建设、环保、水利、城管等相关部门要负责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经常治理河流、下水道等地方的蚊蝇孳生地。
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消除农田、林区、饲养场(圈)的鼠害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部门负责组织消除列车、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以及火车站、汽车站等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卫生部门要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
三、突出重点,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稳定的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费保障体系,重点加强计划免疫相关疾病、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健康教育等工作,保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落实。
(一)抓好基础,进一步加强计划免疫工作。计划免疫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方法,是一项基础性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南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明确全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豫财办社〔2006〕49号)精神,市级财政负担市本级计划免疫冷链系统运转维护费及全市计划免疫相关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急接种器材购置费、一次性耗材购置费和疫苗接种异常反应处置费,疫情监测、报告和处理以及业务督导费,健康教育、基层技术指导、培训和综合评价经费。县(市、区)级财政负担本辖区内计划免疫冷链系统运转维护费,计划免疫接种器材购置费,一次性耗材购置费,一线预防接种人员劳务人员补助,疫苗接种异常反应处置费,疫情监测、报告和处理以及业务督导费,健康教育、乡村技术指导、培训和综合评价费。以上费用要依法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全市具有预防接种资质的城区地段医院、乡(镇)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村预防接种点医生负责辖区内儿童预防接种工作,为儿童免费接种卡介苗、乙肝疫苗、麻疹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等五种疫苗,有效控制和消灭计划免疫相关疾病,确保儿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认真履行职责,保证疫情信息畅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疫情报告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发现甲类、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不明原因疾病暴发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通过网络向属地疾控机构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后,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进行分析,提出应对措施,并向当地政府报告。县(市、区)政府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报告后,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应对传染病疫情及由其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其发展和流行。
(三)建立传染病监测检测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检测,通过实施传染病监测人群的基本情况,监测传染病在人间、时间、地区间的动态分布,监测传染源、宿主、媒介、传染来源的情况(环境监测),监测病原体的类别、毒力、耐药情况(病原学监测),以及现场流行病学的调查,获得系统的、科学的、真实的信息,并进行细致地分析、解释和评估,迅速确定病因,作出预测、预警,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改进传染病防治对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四)加强医院传染病管理,防止疫情扩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传染病诊断、报告和登记制度;对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信息报告培训;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的调查,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做好传染源的隔离、消毒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五)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和宣传。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区除四害、改水改厕、文明村镇建设等工作,广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消除鼠、蚊、蝇等病媒生物孳生场所,消除传染源,减少人群感染机会;积极组织和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营造一个“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大张旗鼓地向广大群众宣传各种卫生防病知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远离疾病的侵袭。
四、加强领导,实行传染病预防控制责任追究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协调机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经费的投入,保证必要的设备采购、健康教育、人员培训、疫情监测和检测、调查处理、防治能力建设和救治等经费。因领导不力、经费不落实、措施不当、隐瞒疫情、玩忽职守等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或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要按照《许昌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