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通知的意见》(豫政〔2007〕34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为认真做好我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市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市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通过调查摸清我市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有利于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深入了解和掌握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明确任务,扎实推进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
(一)普查对象。凡在我市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单位均属普查对象。
(二)普查内容。一是全部工业污染源(《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二是以规模化养殖场和农业面源为主的农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三是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以污水、垃圾和医疗废物等为主的污染物,包括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三)普查的时间安排。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2007年年底前,开展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重点抓好普查方案、技术规范的编制和完善,开展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培训和宣传等工作。从2008年开始,各县(市、区)组织开展普查和数据库建设,9月底完成普查工作。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由环保部门组织对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
三、强化措施,确保污染源普查任务顺利完成
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积极性、主观性,切实做好污染源普查这项基础性工作,为全面完成我市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创造条件,为提升环境保护工作水平打下坚实基础。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通知》及《意见》要求,成立许昌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日常协调,并会同市统计局负责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污染源普查的特点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的普查工作。
(二)做好普查宣传报道。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目标管理责任制。污染源普查工作已列入年度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督查力度,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普查工作如期完成。
(四)确保普查经费足额到位。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足额、按时拨付,保证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保证普查质量。凡在我市境内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更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附件:许昌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二○○七年七月四日
许昌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张宗保(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宁伯伟(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明洲(市环保局局长)
韩继周(市统计局局长)
成 员:王格慧(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卢树德(市发改委副主任)
范培军(市公安局副局长)
徐忠献(市财政局调研员)
张耀征(市建委副主任)
陈宏敏(市农业局副局长)
白玉庆(市工商局副局长)
胡志宏(市环保局纪检组长)
周云滨(市统计局副局长)
张忠民(市企业发展服务局副局长)
张俊超(市军分区后勤部部长)
潘景伟(市畜牧局副局长)
颜平安(市商务局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张明洲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