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7]7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707-00017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7-07-25 09:27
  • 名 称 :许政办[2007]7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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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07]7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许昌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至8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依法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具备合法手续的小砖瓦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与所有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维护广大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二)严厉打击拐骗、强迫他人劳动、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拐卖妇女儿童、侵占国土资源、违反劳动保障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解救并妥善安置被拐骗、强迫劳动的务工人员。凡自愿返乡的,无条件为其提供帮助。

    (四)加快全市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工作进度,确保实现既定目标。

    (五)排查并督促具备合法手续的小砖瓦窑、小矿山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六)全面清理非法“职介”,取缔非法劳动力市场,使劳动力市场秩序得到明显改善。

    二、工作重点

    全市小砖瓦窑、小矿山、小作坊、小企业等场所;城镇火车站、汽车站等流动人口聚集地非法劳动力市场和职业介绍机构。

    三、工作步骤

    (一)深入排查阶段(7月1日—7月25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充实一线检查人员,对排查工作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做到底子清、情况明。要注意发挥乡镇、村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力争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排查的主要内容:

    1.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土地及矿产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2.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3.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4.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要通过明查暗访,重点排查火车站、汽车站等流动人口聚集地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所。

    (二)督查阶段(7月26日—8月5日)。根据各地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督查组,到各地进行督查,听取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汇报,并深入乡、村小砖瓦窑、小矿山、小作坊、小企业等用工场所实地进行督促检查,对一些重点地区实行重点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巩固成果阶段(8月6日—8月20日)。各地要总结专项行动的工作经验,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乡镇、村办企业监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并抓好落实,引导和督促乡镇、村办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用工,将乡村工业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更好地促进乡村经济的发展。

    (四)总结验收阶段(8月21日—8月31日)。各地要按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和督查组的意见,对专项行动工作特别是重点地区、重点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验收评估,并开展回头看、查死角工作,以巩固专项行动的成果。

    四、工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声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把专项行动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专项行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

    (二)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为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副市长王登喜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赵经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赵军英任副组长,劳动保障、公安、监察、民政、国土、卫生、工商、安监、建设、工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抓紧组织实施。

    (三)分工负责,落实责任。在专项行动中,劳动保障部门要对乡村小砖瓦窑、小矿山、小煤矿、小作坊等场所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瓦窑、小矿山、小作坊、小企业等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动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瓦窑、小矿山、小作坊、小企业等。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豫政〔2005〕54号)规定的关闭范围,加大工作力度,对非法砖瓦窑场立即实施关闭,严肃查处;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勘探开采行为,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管力度。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人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要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民政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提供一切可能的救援和帮助,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护送返乡工作,确保他们得到妥善安置。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积极协助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四)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搞好舆论引导。要采用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刑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引导乡村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五)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基层政府的公共管理能力。各地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政府社会管理能力。要搞好扶贫开发,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此次专项行动要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结合起来,与整顿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结合起来,与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结合起来,堵住源头。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认真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要针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薄弱环节,强化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公安、工商、国土、安监、卫生、工会等部门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信息上报制度。为了及时掌握各地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在专项行动期间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各县(市、区)要将专项行动情况以简报形式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五报送一次,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要做到一事一报、逐级上报。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地要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于8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374—262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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