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7〕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全市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清查阶段性工作已结束,各地通过清查、处理、补办用地手续报件,依照有关政策对历史遗留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进行了处理。经审查,各地在补办用地报件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专项清查中违法违规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精神(豫政办〔2006〕101号),尽快完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用地手续,现就进一步做好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清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清查工作
一要及时纠偏补缺。重点是规范违法违规用地查处卷宗,及时完善相关资料;纠正批多占少、扩大规划调整范围、违法案件主体定性不准等问题;补办手续报件中的耕地开垦费、处罚罚金要全部到位。二要严格政策。各地上报的补办用地手续报件,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市政府将不予审批。各地上报的补办用地的报件,在没有取得批文之前,不允许实施新的违法占地行为。已开工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三要及时整改,如实上报。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完善补办用地报件手续。4月2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将工作情况及补办用地手续情况向市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当地土地专项清查工作负总责,组织相关部门认真抓好落实。对在专项清查工作中漏报、瞒报、虚报等弄虚作假行为,要严肃处理。四要及时做好后续工作。对重新审查合格的,补办用地报件,按有关规定审批。对需要办理征收土地手续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各县(市、区)要抓紧落实农用地转用、征用后的供地工作。
二、按政策规定完善补办农用地转用手续
(一)进一步规范违法违规用地查处的卷宗。各地在违法违规用地查处上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查处不到位和卷宗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的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规定的要求,案卷中必须有以下资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询问笔录、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主要审定违法的事实、性质及处理意见—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犯罪移送等)、国土资源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符合移送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放弃听证除外)、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笔录(放弃听证除外)、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符合处分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呈批表。各地要认真整理违法违规用地清查补办建设用地的卷宗,及时整理完善相关资料。
(二)纠正批多占少的问题。从清查补办建设用地手续情况看,有的地方存在着批准农用地转用宗地面积大,而实际建设占用面积小的现象,有的单位实际占地不足50%,甚至不足20%;还有一些单位存在土地利用率低、用地粗放的现象。各地要严格按照发改部门批准的立项审批条件供地,对没有立项批复的,不得擅自供地。要彻底纠正土地使用中的各种问题,严格落实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三)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范围。坚决纠正不符合办理用地手续条件和不符合国家用地政策的违法占地,尤其是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占地行为。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已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的违法占地重新审查,凡是不符合办理用地手续和不符合国家土地政策的违法占地(尤其是调整规划前占用基本农田的),一律不得供地,已供应土地的,要依法收回。
(四)要依法依规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各地要对已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重新审查,定性要准确、查处要到位。凡是各级、各部门实施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以及招商引资项目的违法用地,都应按照非法批准用地、占地进行处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