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07〕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和我省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确保住房公积制度的全面建立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随着住房制度改革而产生的一种新型住房保障制度,是筹措住房基金,提高干部职工购建房能力,加快住房建设,拉动经济增长的重大举措。做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推行工作,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提高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认识,统一思想,顾全大局,进一步增强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得到全面建立。
二、依法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及其监管体制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
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政府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进行依法自主决策,审议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等。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市政府依照《条例》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是管理中心下设的派出机构,在管理中心直接领导下对其所辖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管委会和管理中心“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要求直接进行管理运作。
(二)住房公积金监督体制
管委会和管理中心均应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的日常行政监督,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联合监督。市财政部门应定期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向管委会通报情况。市审计局应加强对管理中心的审计监督。
三、明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
(一)缴存对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单位是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二)缴存基数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应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其范围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但最高不应超过许昌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三)缴存比例
目前我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在省政府正式批复前,原则上暂按均不低于5%,且不高于12%的比例执行。其中,全市各级财政供给单位及其职工的缴存比例均为5%。待省政府正式批复后,按省政府批复的比例执行。
四、积极做好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行工作
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行工作的重点是,在县、乡两级的财政供给单位全面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此带动当地其他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遍推行。
一是要限期启动。凡有能力建立而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从今年起都要为职工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计缴时限一律从2007年1月份起始。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从以前年度起始进行补缴。
二是要应缴尽缴。对县、乡两级的财政供给单位,县、乡两级政府要按照我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足额安排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住房公积金支出预算,并确保足额拨付到位;对县、乡两级财政凡没有足额纳入预算的和虽已足额纳入预算但没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的,市财政局与管理中心要联合对其差额部分进行清算,采取由市财政直接代扣划转的方式解决,从而实现财政供给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应缴尽缴。
三是要严格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缴交的报批制度。各单位均应及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对生产经营特别困难,连续三个月发不了工资,以及停产半年以上的企业,要按《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报批制度,待单位形势好转后及时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凡未经本单位职代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管委会和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四是要加大执法力度。管理中心要依照《条例》规定,严格执法,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要与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紧密的住房公积金归集解缴执法协作机制,对住房公积金归集难点依法进行归集,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管理中心要严格进行规范化管理,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坚持按政策办事,强化内部监督,堵塞工作漏洞,严防资金流失。要强化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认真做好个人住房公积金正常提取工作,在切实防范贷款风险、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高资金利用率,放大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
二○○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