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7]8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708-00027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7-08-29 09:35
  • 名 称 :许政办[2007]8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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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07]8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许昌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管养机制,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豫政办〔2006〕100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国家支持范围,加强政府公共服务,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投入机制,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发展。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加快建立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管理养护职责

    (一)在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指导监督下,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审核我市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建议计划,审批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监督和考核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监管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建议计划和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负责省市养护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指导检查大中修养护工程实施情况,对养护技术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开展公路养护技术比赛,并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二)县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监督和考核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对省、市养护补助资金、养护项目、养护质量、进度负总责。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组织养护工程的实施,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参与、协助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目标管理。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完成管理养护任务、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管理养护任务、出现失养、农村公路严重损坏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管理养护资金的筹措及使用

    (一)资金来源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资金主要由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和汽车养路费补助以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等构成。

    1.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应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

    2.市级财政在统筹安排汽车养路费超收分成资金时,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安排大中修等专项工程的补助资金,具体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4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2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3.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

    4.市、县级人民政府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要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5.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养护资金并参与、协助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6.积极拓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融资渠道,采用以树养路、道路冠名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吸引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出(捐)资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二)资金拨付

    1.省级财政预算内和市财政安排(含拖拉机和摩托车养路费市级分成部分)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专项工程,市交通局要根据各县(市、区)管养的农村公路里程,考虑农村公路的正常服务年限、地方养护资金到位和上年度公路养护工程目标完成情况,编制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对市本级专项工程,市交通局按市政府批复的计划,分项目造出预算,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组织招投标,市财政部门按照中标项目投资额,根据市交通局核定的工程计量报市政府同意后,将资金拨付到施工单位。对各县(市、区)专项工程项目,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养护计划进度和县级财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落实情况,综合核定,提出具体分配计划,通过财政预算指标,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节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超支不补,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解决。

    2.县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和其他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维修保养和水毁等工程,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

    (三)资金使用管理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地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总收入扣除合理征收成本后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县级分成部分必须首先安排县道日常小修保养和管理费用。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必须按照规定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市财政、交通、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管理办法,完善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各级交通、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和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其合理有效使用和安全。

    四、管理养护运行机制

    (一)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建立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管理分类运作机制。县道养护和乡道、村道中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大中修、防护、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实行计量支付,合同管理。

    乡道及村道的日常保养应结合当地实际,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沿线村民。对于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也可采取聘用、委托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养护。

    (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县道的路政管理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乡道、村道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综合整治农村公路超载超限问题,依法保护路产、路权,检查、制止和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的行为,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五、管理机构

    按照《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编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精简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员,市、县编制管理部门会同交通部门核定同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员编制。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现有农村公路养护队伍实行事企分开。原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所属的工程处(队)以及场、站、库、室、院等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应全部整建制转为企业,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和市场竞争主体。

    六、组织领导

    (一)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推进,保证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三)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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