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14号)、《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5〕149号)、《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国统字〔2005〕158号)和《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许昌调查队组建方案的通知》(豫调字〔2007〕32号)精神,设立国家统计局许昌调查队。国家统计局许昌调查队既是政府统计调查机构,也是统计执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监督的职权,独立向国家统计局和上级调查队上报调查结果,并对上报的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承担地方政府委托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根据《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许昌调查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调字〔2007〕78号)规定,国家统计局许昌调查队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城乡住户、国民经济主要行业生产价格、投资价格、居民消费价格、农产量、农业中间消耗、服务业、规模以下工业、规模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和资质以外建筑业企业等抽样调查项目,以及国家统计局布置的有关企业景气、企业集团、现代企业制度跟踪监测、农村贫困监测、能源消耗、社情民意、城乡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等专项调查项目。
(二)组织实施国家统计调查快速反应机制,开展经济社会重大问题专项调查,及时向政府报告本地区突发性经济事件和重大社会经济问题等方面信息。
(三)完成上级调查队和地方政府交办的各项调查任务。
(四)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授权,管理和公布有关统计调查数据。
(五)参与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普查项目。
(六)按照调查队管理的调查项目,组织、指导地方调查队的业务工作。
(七)与地方统计局一起完成统计信息化的有关工作。
(八)依法查处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九)负责调查队机关党的建设、纪检监察和干部管理工作。
(十)接受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统计调查,提供统计数据处理服务。
(十一)完成国家统计局和河南调查总队交办的其他事项。
改革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是国务院加强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统计管理体制,准确及时采集统计数据,提高国家宏观调控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7〕78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帮助解决改革进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推进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二)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一如既往积极支持调查队的工作,保证调查队为地方服务的调查项目所需的人员和经费,调查队的经费来源维持原经费来源渠道不变。
(三)积极构建协调高效的统计调查工作机制,最大限度的整合调查资源、优化机构设置、提高工作效能、兼顾中央和地方需要,避免重复建点、重复调查。
(四)国家统计局许昌调查队所承担的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许昌调查队进行管理。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国家统计局许昌调查队行使调查工作职能,配合完成有关调查项目,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资料,确保统计调查数据真实可靠。
二○○七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