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强化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央、省纪委有关要求以及许昌市2007年效能提升工作方案的安排,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许昌市统一招标投标市场,将市本级、魏都区、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的所有招标投标项目统一纳入该市场进行招标投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
市政府组建许昌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负责许昌市统一招标投标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许昌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隶属许昌市建设委员会,接受许昌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监管。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相关领域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许昌市监察局对各职能部门的监管、监督行为进行监察。
二、基本原则
(一)管办分离原则。各领域招标投标工作行政监管部门与具体负责招标投标工作的代理、服务机构要实现机构分立,为确保招标投标工作的公正性提供前提条件。
(二)执法主体不变原则。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所赋予的工作职能。
(三)公共资源共享原则。通过建立统一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搭建公共交易平台,对招标、投标过程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同时,使招标投标市场场地、信息、设备等公共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三、进场范围
市本级、魏都区、经济开发区、东城区所有应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和确定特定建设方、供货方的建设、采购项目,全部进入许昌市统一招标投标市场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具体包括:
(一)建设工程项目(含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勘察、设计、监理等)。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投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其中,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公告、中标公告等公开环节,在许昌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网站统一发布。
(三)医药集中购销项目。
(四)土地整理项目。
(五)国有资产出让项目。
(六)交通建设项目。
(七)水利建设项目。
(八)10万元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
(九)其他应当进场的招标项目。
四、有关要求
(一)评标使用合理低价评标法。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园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律使用合理低价评标法评标。
(二)招标形式采用公开招标。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因特殊工作需要依法采用其他方式招标的项目,必须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向市监察局备案。外地进许投标企业,需按有关规定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三)资格审查实行后审制。房屋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园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投标前不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按废标处理。
(四)评标委员会全部由专家组成。财政投资项目的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由政府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担任,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不参加评标委员会。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市监察局对全市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察。凡不按规定进场招标投标或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投标者,要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六)进场项目招投标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