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7〕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不断提升辖区内水环境质量,确保我市河流出境断面和景观水体水质达标以及“创模”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出境水责任目标财政扣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断面及水质目标值的设置
(一)设置监测断面及目标值的依据
1.河南省政府与许昌市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2005—2010年)》要求,到2010年,清潩河临颍高村桥断面水质COD浓度要达到40mg/L。
2.2007年,许昌市政府分别与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签订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了各辖区水环境质量目标。
3.河南省政府与许昌市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对COD和二氧化硫提出了总量控制和削减目标。到2008年底,许昌市COD排放总量控制在1.38万吨以内,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0.13万吨,削减率8.7%;到2010年底,许昌市COD排放总量控制在1.29万吨以内,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0.22万吨,削减率14.6%。
4.根据《许昌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到2008年,许昌市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且市内无劣Ⅴ类水体。
5.《河南省环境功能区划》和《许昌市辖区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及保护研究》确定的水体规划功能。
(二)出境断面及水质目标值
为了能够充分反映各辖区内河流水质情况,按照分级管理、控制重点的原则,设置市、县两级监控断面。以清潩河流域、饮用水源地、各县(市、区)城区所流经的河流为重点,设置市控断面,其他河段设置县控断面。全市共设17个市控断面(其中3个参照断面)、22个县控断面。出境断面目标值根据环保目标责任书、主要污染物削减计划、“创模”对水体水质的要求以及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监测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各出境断面及目标值具体见附件。
二、出境水责任断面的管理
(一)河流断面的分级管理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付费”的原则,超标断面所属辖区需要交纳相应的污染补偿费。市控断面由市环保局统一进行监测,市财政局负责扣缴污染补偿费;县控断面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制定监测方案和污染补偿费扣缴办法,提出出境水责任目标与财政扣缴的具体要求,自行监测和管理。
(二)监测技术要求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11914—89)
(三)监测频次
市控断面由市环境监测站每半月进行1次例行监测,其中清潩河主干河道(附表1中加“*”的断面)每旬例行监测1次。市环保局对重点监控企业和市区河道进行不定期检查时,如果发现水质异常,可以随时进行抽测,并加密监测频次,监测结果均作为财政扣缴依据。
县控断面由各县(市、区)环境监测单位至少每半月监测1次。
(四)监测数据使用
每月15日、30日前,市环境监测站将每半月的市控断面监测结果报至市环保局,如果有异常监测数据,应立即上报。市环保局要建立数据分析和通报制度,每月底组织召开分析会议,对市控断面监测结果进行对比分析,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并计算财政扣缴的污染补偿金额,交市财政局予以扣缴。同时,每月向各县(市、区)、开发区、东城区通报1次监测结果。
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对辖区内县控断面的监测结果和违法排污检查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于每月30日前将当月县控断面监测结果、数据分析和财政扣缴的污染补偿情况报市环保局。
三、出境河流断面水质与财政扣缴的具体要求
(一)出境水质超标的计算方法
河流断面监测结果超标倍数计算方法为:
超标倍数=(实测浓度-断面目标值)÷断面目标值
断面监测因子浓度低于或等于断面目标值时为不超标,不采用公式计算。
(二)财政扣缴标准
1.各县(市、区)出境河流控制断面的监测结果超标0.5倍(含0.5倍)以下,每次缴纳污染补偿费7万元;超标0.5至1倍(含1倍),每次缴纳污染补偿费15万元;超标1至1.5倍(含1.5倍),每次缴纳污染补偿费20万元;超标1.5至2倍(含2倍),每次缴纳污染补偿费25万元;超标2倍以上,每次缴纳污染补偿费30万元。有两个以上断面的县(市、区)按断面数累计扣缴。
2.各县(市、区)出境河流控制断面的监测结果以每月最高一次作为当月财政扣缴的数据。连续2次监测超标,按峰值倍数所扣缴的资金数额加扣1倍;连续3次超标,按峰值倍数所扣缴的资金数额加扣1.5倍;连续超标4次(含4次)以上的,按峰值倍数所扣缴的资金数额加扣2倍。
3.凡责任目标断面超标1倍以上,有关县(市、区)政府应对断面控制区域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实行限产限排;超标2倍以上,严格环境准入,市环保部门对有关县(市、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4.责令取缔关闭、限期治理、停产治理的企业,由市环保部门和监察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每周对企业督查1次;取缔关闭、限期治理企业到规定期限后未完成任务的,停产治理企业未落实停产措施或未经允许擅自恢复生产的,每次每家扣缴5万元,市财政局负责每月从所在县(市、区)财政统一扣缴,直至落实到位。
5.对市区河道内的雨水排放口非雨天出现排水现象,发现一次由市财政局从所在县(市、区)财政扣缴1万元。
市环保局每月将扣缴款数额汇总转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从各县(市、区)财政中直接扣除,列入环保专项资金,用于引水补源。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