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07]5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710-00019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7-10-16 10:19
  • 名 称 :许政[2007]5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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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2007]5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禹州市、长葛市、魏都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66号),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为人民健康服务,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以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满足城市居民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需求为目标,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现有卫生资源为重点,整合资源,科学规划,完善功能,规范管理,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综合、连续的社区卫生服务,提高城市居民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共建,多种形式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坚持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卫生资源利用效率。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以地方为主,实行属地化管理,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

     

    (三)设置要求。根据《许昌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在原有规划(20个)的基础上,增设邓庄、长村张、东大、丁庄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由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领办、转型、改造设立,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床位、人员、科室设置、房屋、设备等执行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不到的地方,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派出机构,与中心实行一体化管理,使居民步行15分钟左右能够到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四)工作目标。2007年,魏都区、经济开发区、东城区要完成7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任务;禹州市、长葛市要完成5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任务。到2008年,全市建成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加快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五)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坚持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要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鼓励开设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各类专项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不同层次、多种类型的社区卫生服务。推行家庭契约式服务,逐步建立家庭保健医师制度。

     

    (六)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各市(区)政府和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整合现有卫生资源,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一级医院、部分二级医院和区域内的卫生院及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原则上可以转型或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业务管理和指导。

     

    (七)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与医疗保健机构的协作。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疗保健机构、医院合理的分工协作关系,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要大力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发展,把适宜社区开展的健康教育、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传染病和慢性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并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坚持城市医院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制度,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要负责帮扶2—3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中心建立双向转诊制度,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其卫生技术人员要定期轮流到所帮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指导,确保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一家支援医院。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累计提供服务半年以上的医务人员,优先晋升高级职称。定点支援医院每天至少要有一名中级以上医护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居民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卫生技术人员要轮流到定点支援医院进行不少于半年的实习进修,定点支援医院要免收其进修费。大中型医院应集中力量从事危重症和疑难病症的救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基本医疗服务。

     

    (八)加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要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和作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设置中医科或中医特色专科,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并备有常用中草药;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要有1名中医师,并根据需要备有一定数量的中成药。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为居民提供“简、便、廉、验”的预防、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中医药服务,提高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降低医疗费用。

     

    三、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

     

    (九)加快社区卫生人才的培养和引进。重视全科医师继续教育和规范化培训工作,在许昌卫生学校、许昌市中心医院、许昌市中医院、许昌市人民医院、禹州市人民医院、长葛市人民医院及部分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全科医学、社区医学临床培训基地。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加强以继续医学教育为核心的社区医师、社区护士岗位培训,新上岗人员都要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聘用上岗。到2010年年底,全市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合格率达到100%。退休医务人员应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其在原单位的待遇不变,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在单位应予办理执业注册或变更手续。

     

    (十)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人事、卫生部门要完善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制度。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内、外、妇、儿等专业3年以上的临床医生,经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后,可以申请注册全科医师。到2010年年底,全市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中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达到80%以上。

     

    四、落实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一)统筹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各市(区)政府和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要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坚持以地方为主,以改扩建为主。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新的医院,要重点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新建或改扩建居民小区时,规划部门要按照《许昌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未达到上述要求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和建设许可证。

     

    (十二)加大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和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口数落实社区公共卫生经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重点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健康教育、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传染病和慢性病控制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给予经费支持。各市(区)政府和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承担社区卫生服务经费补助的主要责任。

     

    从2007年起,对魏都区、经济开发区、东城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工作按社区服务人口每人每年2元(魏都区政府和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按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进行补贴。今后,随着财政的增长逐步增加。各级社区公共卫生经费资金到位后,先按各社区卫生服务经费总额的40%预支,用于开展工作;剩余的60%,根据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责情况予以拨付。禹州市、长葛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均经费由其本级财政负责解决。

     

    市财政根据全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总体规划和建设目标,安排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奖励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较快较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用于为社区居民提供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有关慢性病预防控制,有关妇女、儿童、老年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残疾人康复技术指导、卫生信息管理等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改善。

     

    (十三)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管职责,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和工作制度,根据国家有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条件和标准,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退出,保证服务质量。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实行社区卫生服务公示制度,将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作用。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水平。

     

    (十四)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人事管理制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需要、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和绩效考核,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方法,形成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效率。

     

    (十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药品、医疗器械管理。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供应质优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常用药品、医疗器械,实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降低药品、医疗器械价格,减轻群众药费负担,保证医药安全。

     

    (十六)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有关规定,经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适当提高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报销比例,医药费用报销比例要高于二、三级医院,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起付标准要低于二、三级医院,以引导和鼓励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稳步扩大服务人群,同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魏都区要积极开展参保职工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试点工作。

     

    (十七)严格社区卫生服务价格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认真执行省、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服务价格政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可根据其运营成本适当放宽。对于一些个性化的服务,可以通过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鉴定合同,按照服务时间、服务次数或服务人数等收取费用。

     

    (十八)明确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部门职责。卫生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执业规范,制定机构、人员和技术准入标准,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责等考核办法并组织考核。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争取上级政策资金,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价格部门研究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人事部门负责落实全科医师、护士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评聘制度,制定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优惠政策。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促进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

     

    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特别要加强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把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及区域卫生规划。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用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打击无证经营药品行为,保证居民用药安全、有效,并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

     

    残联负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培养社区康复人员,加强社区康复工作的指导,建立社区康复训练绩效评价与奖励机制,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五、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

     

    (十九)切实提高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建立运转有效的部门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和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要成立以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制定促进社区卫生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要加强检查指导,每年要对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实行责任追究,确保实现社区卫生服务的各项发展目标。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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