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07]6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区地表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712-00015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7-12-07 11:06
  • 名 称 :许政[2007]6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区地表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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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2007]6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区地表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

    魏都区、许昌县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市区地表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许昌市市区地表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

     

      1.环境功能区划的目的、依据与原则

     

      1.1目的

     

      环境功能区划是环境规划的基础,也是城市环境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

     

      (1)实现城市环境分区分类管理;

     

      (2)便于环境目标管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

     

      (3)为城市社会发展和经济开发建设活动提供科学依据;

     

      (4)为城市工业布局、产业结构的调整提供指导意见。

     

      1.2依据

     

      1.2.1环境功能区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6)《许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

     

      (7)《许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1.2.2环境功能区划主要引用的标准环境标准是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为实现环境目标服务,因此所有标准都存在被修订的可能,使用本环境功能区划(文本)的各方都应自觉执行下列标准的最新版。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

     

      (5)《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

     

      1.3原则

     

      (1)以城市生态系统的理论为指导;

     

      (2)从整体性出发,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3)各功能区分别执行相应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4)以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总目标为指导,今后随着市区发展的需要及生态环境适宜度的可能性确定市区目标功能。

     

      2.功能区划范围与方法

     

      2.1适用范围

     

      许昌市辖区内的魏都区、许昌县、经济开发区和东城区。

     

      2.2区划方法

     

      环境功能区划以环境单元为基础,根据市区土地开发利用程度、生态适宜度及社会经济条件等制约因素,利用道路作为明显界限,划分不同环境功能区域。

     

      3.环境功能区划结果

     

      3.1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2006)的规定,结合市区清潩河、清泥河、运粮河、许扶运河、护城河、天宝河和学院河等河流地表水体水域环境现状和水体功能,将市区内的河流划定为Ⅴ类水域,主要适用于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1)清潩河市区段:清潩河滹沱闸至新107国道桥河段,执行地表水Ⅴ类水质标准;

     

      (2)运粮河:运粮河王月桥闸至经济开发区橡胶坝河段,执行地表水Ⅴ类水质标准;

     

      (3)清泥河:清泥河北外环桥至南外环桥河段,执行地表水Ⅴ类水质标准;

     

      (4)护城河:护城河市区公园至莲花湾环状河段,执行地表水Ⅴ类水质标准;

     

      (5)许扶运河:许扶运河市农机站至新107国道桥河段,执行地表水Ⅴ类水质标准;

     

      (6)天宝河:天宝河全段河流,执行地表水Ⅴ类水质标准;(7)学院河:学院河全段河流,执行地表水Ⅴ类水质标准。

     

      3.2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结合《许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的要求,许昌市市区分为居住区、行政办公区、商业区、交通枢纽区、居住工业混合区、文化教育区、一般工业区。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和市区情况,划定许昌市市区大气环境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执行二类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3.3声环境质量功能区划

     

      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结合市区内自然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的现状,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分别将辖区内的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划分为3大类。即1类区:居住、文教区,2类区: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4类区:交通干线道路两侧,1、2类区总面积90k2m。各噪声环境功能区执行相应环境噪声标准。

     

      (1)1类区(居住、文教区)

     

      1号区:面积2.5k2m

     

      清潩河—天宝路—学院路—建安大道所围区域。

     

      (2)2类区(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2号区:面积24.4k2m

     

      清潩河—北外环—新107国道—清潩河—建安大道—学院路—天宝路所围区域。3号区:面积11.4k2m京广铁路线—北外环—清潩河—七一路所围区域。4号区:面积13.3k2m京广铁路线—七一路—清潩河—新107国道—南外环所围区域。

     

      5号区:面积15.3k2m

     

      西外环—北外环—京广铁路线—许继大道所围区域。

     

      6号区:面积23.1k2m

     

      西外环—许继大道—京广铁路线—南外环所围区域。

     

      (3)4类区(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现有道路交通干线(17条):五一路、劳动路、七一路、南关大街、建设路、新兴路、八一路、文峰路、华佗路、延安路、解放路、许由路、毓秀路、学院路、建安大道、莲城大道、许继大道。

     

      铁路干线:京广铁路和地方铁路市区段。

     

      对于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若临街建筑物以高于三层楼房(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若临街建筑物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即: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米;如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0米。

     

      铁路两侧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不计相邻建筑物的高度,如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50米;如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5米。

     

      4.环境功能区划实施

     

      《许昌市市区地表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由许昌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许昌市市区地表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文本、附图经批准后均为有效文件。

     

      《许昌市市区地表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与国家及地方颁布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套使用。

     

      《许昌市市区地表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由许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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