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7]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城市广场游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许昌市城市广场游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广场、游园游憩秩序,保护广场、游园绿化和公共设施,发挥广场、游园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场、游园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经过绿化、亮化,配置一定的公共设施,免费开放,供市民休息、娱乐、观赏、健身和举办公益活动,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和景观工程设施。
第三条 按本办法进行管理的广场、游园由市创建指挥部办公室予以公布。广场、游园的具体界址以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范围为准。
第四条 广场、游园实行精细化管理,实行周考评、月通报、季排名、年评比制度。考评工作由市创建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考评办法另行发布。
第五条 城市广场、游园的管理单位负责城市广场、游园的设施维护、环卫保洁和绿化养护等日常管理工作。市区所有广场游园的管理都要接受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市城管、建设、公安、环保、文化、民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广场、游园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广场、游园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护广场、游园内的自然、人文景观,绿化种植,水源,湖泊,河流;
(二)制定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保持环境整洁、设施完好;
(四)履行《许昌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夜景灯饰的管理工作,按时开闭夜景亮化设施;
(五)定时开放喷泉、音影等设施;
(六)加强动物管护。
第七条 广场、游园内应当设置下列设施:
(一)示意图、指示牌、标志牌;
(二)游客守则、须知;
(三)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公告栏;
(四)服务监督电话公告栏。
前款规定的设施应当整洁完好,醒目准确,文字图形规范、中外文对照。
第八条 广场、游园因施工等原因需要关闭的,管理单位应当于3日前通过媒体公告关闭时间、范围。
第九条 广场、游园管理单位应在广场游园内设置垃圾桶、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并负责维护,保持完好、整洁。
第十条 在广场、游园内设置宣传牌、广告牌、读报栏等设施,必须按照《许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十一条 广场游园内禁止下列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随意摆摊设点、沿场叫卖;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划刻、张贴;
(三)随地吐痰、便溺或乱扔、乱丢皮壳、纸屑、烟蒂等废弃物;
(四)随处吊挂、晾晒物品;
(五)堆放物料、倾倒垃圾;
(六)毁坏和盗窃环卫设施;
(七)在喷泉、水池中洗涤、投掷物品;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十二条 广场、游园内禁止下列毁损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践踏花坛、绿地;
(二)攀折、划刻树木,采摘花卉和果实;
(三)损坏花坛、绿篱、栏杆和草坪;
(四)在绿地上堆放物料或倾倒垃圾、化学物品;
(五)盗窃、损毁或拆解绿化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毁损绿化的行为。
第十三条 广场、游园内禁止下列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广场场地;
(二)偷盗、损坏供水、排水、照明设施;
(三)擅自占压、拆改供水、排水、照明设施;
(四)污染地面和水体;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广场、游园内禁止下列违反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一)打架斗殴、酗酒、寻衅滋事或煽动闹事;
(二)看相算命或进行其他封建迷信活动;
(三)非法集会、游行;
(四)赌博或变相赌博;
(五)携犬等宠物进入;
(六)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广场、游园内其他禁止的行为:
(一)露宿、乞讨;
(二)惊扰、伤害和偷窃广场鸽,垂钓,猎鸟;
(三)在划定的区域外溜冰;
(四)洗涤、游泳等行为。
第十六条 广场、游园内禁止各种车辆行驶和停放(残疾人用车和婴儿车除外)。
第十七条 广场、游园内不得举办各类商业活动。需临时占用城市公共广场从事公益性宣传活动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广场、游园管理单位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且报告和协助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对造成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责任人追偿。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河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侮辱、殴打、围攻、威胁、恐吓、无理取闹等妨碍、阻挠广场、游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广场、游园管护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广场、游园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