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东城区又好又快发展,按照现行税制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东城区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考虑市区的平衡和持续发展,进一步理顺市、区、乡(办)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收入激励调节机制,充分调动各级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促进市区经济协调发展。
(二)分级管理。坚持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严格执行分级决策、分级负责、分灶吃饭、自求平衡的财政约束机制,进一步促进东城区自我发展和滚动发展。
(三)规范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市、区收支范围,严格按照财政体制确定的收支范围组织收入、安排支出。
(四)防范风险。进一步完善偿债机制,每年要按照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建立偿债基金,按时归还到期债务,防范财政债务风险。
(五)强化监督。各级财税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管理体制的各项规定,坚持依法理财、从严治税,强化财税监督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体制的严肃性。
二、主要内容
按照现行税制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原则和要求,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合理划分东城区的收支范围,实行“核定收入基数,增收比例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
经核定,东城区的收入基数为7000万元,超基数部分市财政与东城区财政按3:7比例分成。东城区财政体制调整后,市财政与东城区财政有关结算事项继续执行;以后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各项转移支付及补助资金直接由市财政补助到东城区财政,并给予适当倾斜。
三、收支范围及级次划分
(一)收入级次及范围
1.从2003年4月1日起,在东城区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并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及东城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各项地方收入(区属部分),全部作为东城区财政收入。
2.邓庄乡、半截河办事处委托代管后划转的纳税人缴纳的各项地方收入,全部作为东城区财政收入。
3.在东城区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的企业缴纳的各项地方收入,全部作为东城区财政收入。
4.所有进入东城区的企事业单位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地方留成部分),全部作为东城区收入。
5.河南能信热电有限公司东城区热电厂建成投产后,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市本级、东城区按7:3的比例分成;缴纳的其他地方收入作为东城区收入。关于东城区为支持热电厂前期建设所形成的债务问题,另行解决。
6.天瑞集团许昌水泥有限公司建设期间缴纳的建筑安装营业税和建成投产后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市本级、许昌县、东城区按7:2:1的比例分成。
7.许昌市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中央(省、外地)驻市单位今后在东城区区域内新办(包括各种形式的参股投资、引资)的企业,其建设期间缴纳的营业税作为东城区财政收入;建成后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市本级与东城区按7:3分成;附征的其他税费作为东城区财政收入。
按照分税制的原则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参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对县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许政〔1994〕16号),东城区所属纳税人缴纳的各项地方收入(不含契税收入)及东城区其他财政收入由东城区财税机构统一征收,按比例分别缴入市本级和东城区金库。具体收入项目包括: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40%部分),企业所得税(40%部分),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排污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收入(中央、省和市另有规定除外),其他收入,各项基金收入。
(二)支出范围
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东城区财政主要承担东城区及代管乡(办)运转、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支出。
东城区财政要按时归还到期债务,每年安排支出预算时,要按照不低于当年收入预算20%的比例安排偿债基金。
四、财政管理与监督
(一)东城区的年度财政预(决)算实行计划单列,由东城区财政部门组织编制,经东城区管委会审定后,报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列入市级年度财政预(决)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二)东城区管委会及其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财政制度,严格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东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管理的意见(试行)》(许政办〔2004〕122号)要求,建立收支平衡机制、偿债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严肃财经纪律,从严控制各项财政支出。东城区的各项收支要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三)东城区财政部门在业务上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监督,要按照要求按时向市财政局报送财政收支电旬月报、财政预(决)算和各种财政、会计报表。
(四)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和税收级次划分后,东城区财税部门要严格执行,严禁混级、混库和截留市级收入。对违反规定混级、混库和截留市级收入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扣减其税收返还或补助。
五、其他事项
(一)鉴于东城区的功能定位,考虑东城区目前的管理体制和职责任务,为了促进市区社会事业加快发展、城市功能进一步完善,市财政要在社会事业发展(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就业等)、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等方面对东城区给予适当支持和倾斜。东城区辖区内缴纳的契税收入,市财政每年按60%补助东城区财政,专项用于东城区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和完善城市功能。
(二)此次财政体制调整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一定五年不变。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