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8]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801-00013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8-01-28 11:33
  • 名 称 :许政办[2008]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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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08]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建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建委)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确保全市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规范运营,切实发挥社会效益和治污减排效益,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重大意义

     

      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对于搞好环境保护,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入,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相继建成并投入运行了5座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总规模达23万吨/日,对于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人口的大量增加,城镇用水与水资源的矛盾日益突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水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正确处理城市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不断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抓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

     

      (一)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认真落实《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布局意见的通知》(许政办〔2007〕84号)要求,到2008年底城市污水能够全部处理,实现达标排放。2010年底前,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能力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城市污水应收尽收达标排放,形成覆盖全市城市污水的设施网络。禹州市、长葛市、许昌县、鄢陵县、襄城县要结合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任务,选择一个镇,搞好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试点工作。

     

      (二)加快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按照“厂网并举、管网先行”的原则,重点加快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不断提高污水收集率,保证污水处理厂运行时的实际处理负荷不低于合理设计能力。2008年全市要完成污水处理配套管网62.3公里,其中:许昌市区24.5公里(东城区18公里、魏都区5公里,市区改造1.5公里),禹州市16公里,长葛市8.6公里,鄢陵县6公里,襄城县7.2公里。加快许昌市区现状主次干道污水管网和雨污分流进程,尽快实现主次干道污水管网连通。鄢陵县、襄城县要抓紧编制完善污水管网专项规划,加快建设,2008年6月底前与污水处理厂配套的主要管网环通,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禹州市、长葛市要尽快实现污水管网环通,2008年底前实现污水应收尽收。

     

      (三)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在保证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要引进先进设备,提高污水处理净化标准,使其水质达到一级A标准。2008年底前,现有的5个污水处理厂(许昌市瑞贝卡污水处理厂、禹州市污水处理厂、长葛市污水处理厂、襄城县污水处理厂、鄢陵县污水处理厂)都要建设脱氮配套设施,形成脱氮能力,都要增设中水回用设施,搞好中水回用。新建、扩建污水处理厂一律要按一级A标准,配套脱氮设施、配套中水回用设施,设备安装与工程主体一并验收。

     

      (四)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规范运营。污水处理企业要建立健全科学的生产管理制度,实行目标量化管理和百分考核制度,定岗、定责,规范工作行为。要全面加强操作和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2008年达到全额培训,持证上岗,使其熟练掌握污水处理工艺、设备运行要求和设备的性能、维护、保养技术指标,为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提供技术保障。要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和解决运行过程中的突发问题,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三、依法加大污水处理费征缴力度

     

      (一)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为确保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要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机构,完善征收体制,落实征收责任,切实提高征缴率。对长期拖欠、拒缴的单位和个人加大处罚力度,收缴确有难度的,收费机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加强对自备井的管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要逐步递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市、县、企业三级都要建立完善污水处理费收集台帐,完善月报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2008年污水处理费综合征收率达到90%以上,其中:公共供水污水处理费征收率要达到90%以上,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率要达到75%以上。

     

      (二)建立运营经费保障机制。市本级、各县(市、区)必须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处理后污水的达标排放。各级政府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必须全额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及运营。市级城市污水处理,其运营费用以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供应为主、同级财政补贴为辅的形式解决,补贴期限和数额按《许昌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内容执行。国家和省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资金,将根据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情况和污水处理质量,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下达。

     

      四、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监管机制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有效监管,市政府成立许昌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监管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建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市建委分管副主任担任,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主管领导为成员,全面负责全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领导,科学规划,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切实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严格监管。研究制定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评价标准,切实加强对运营情况的考核评价;加强对污水处理企业劳动定员、安全生产、关键岗位操作、成本核算、水质化验、污泥处理处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人员定额,工作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加强在线监测管理,2008年10月底前所有污水处理厂均要完成进出口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和进出水流量计的安装,全部完成环保验收,实现全市联网。加强城市排水监管,完善城市排水许可制度,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三)明确责任。要把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正常规范运营纳入当地政府的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行政主要领导为当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的责任人,严格实行减排目标责任追究制。建设部门要加强污水处理行业技术指导,建立和完善运营监管体系,加强动态考核管理;加强对污水处理费的监管,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继续实行月督查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加强对全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监管。对污水处理设施不能稳定规范运营、擅自停运或处理不达标、处理费征收不到位的,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实行行政问责。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的督查和指导,积极争取国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以及国家和我省下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建立资金使用监管和保障制度。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排放水质的监督监测,加强对污水处理厂收水范围内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控,与建设部门共同完善污水处理运营监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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