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政府投融资管理,增强政府投融资能力,切实发挥政府投融资主体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加快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步伐,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融资能力,促进政府融资形式多样化;规范政府融资行为,落实偿债责任,建立政府投融资“借得来,用得好,管得住,还得起”的良性循环机制;合理配置政府投资资源,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促进全市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工作需要,将许昌市开发投资公司更名为许昌市投资总公司(以下简称市投资总公司),履行市政府投融资平台(以下简称投融资平台)职能。
二、投融资平台的职责任务
(一)履行市政府融资平台职能。负责筹措市本级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市本级重点工业项目及其他重点项目的建设资金。
(二)履行市政府投资主体职能。代表市政府参与市本级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市本级重点工业项目及其他重点项目的投资。
(三)履行市属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管理市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履行市本级重点项目“孵化器”职能。以市属国有以市属国有资本的先期投入,引导和带动战略投资者参与对许昌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建设。
三、投融资平台的运作方式
(一)申请银行贷款。以市投资总公司为承债主体,加强同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形成以银行贷款为基础,其他金融机构资金为补充的信贷融资格局。通过银行贷款的引导作用,吸引各种社会资金进入市本级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和其他重点领域。
(二)适时发行地方建设债券。积极进行知识和技术储备,适时代表市政府发行地方重点项目建设债券,拓宽市本级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直接融资渠道。
(三)开展股权合作。对于关系全市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竞争性领域项目,市投资总公司代表市政府和市财政(国资)局作为出资人,用市场化方式管理上述项目的市属国有股权,依照《公司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四)进行重点项目的前期开发。发挥市本级重点项目“孵化器”的作用,先期投入资金对重点项目进行前期开发。项目成熟后,以转让项目开发权或获取项目参股收益的方式收回前期开发成本。
四、投融资平台的管理机制
(一)投融资平台的决策程序。
1.融资决策程序。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投资任务和市本级财政偿债能力,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拟定年度融资计划和年度偿债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出具批准文件的融资项目,由市政府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2.投资决策程序。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投资任务或项目前期开发任务,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拟定投资计划或开发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股权合作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决策程序。一般事项由市投资总公司根据授权范围研究决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涉及股权变更、对外投资、资产出让、推荐参控股企业的股东代表及董(监)事人选等重大事项,市投资总公司提交书面拟办建议,经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的分类管理体制。严格区分市投资总公司的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实行“合理界定、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管理模式。对政策性业务的管理,以定性考核为主,定量考核为辅,重点考核执行政策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对经营性业务的管理,以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主要考核经营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和管理程序执行情况。
(三)投融资平台的偿债机制。按照量入为出原则统筹制定年度融资计划,将市投资总公司的融资规模严格控制在实际偿债能力范围之内。
1.政策性业务的偿债机制。建立以政府偿债资金和土地出让金为主要还款来源的政策性业务偿债保障机制,将市投资总公司的年度政策性融资规模严格控制在政府当年偿债计划范围内。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市财政局下达的年度融资计划,由市投资总公司进行融资;债务到期前,根据事先下达的年度融资计划和年度偿债资金补贴计划,市财政局将偿债资金拨付市投资总公司,专项用于偿还政策性债务。
2.经营性业务的偿债机制。建立以自身经营性收益为主要来源的经营性业务偿债保障机制,将市投资总公司的经营性融资规模严格控制在自身实际偿债能力范围之内,通过加强财务管理和风险自我约束,提高自身偿债能力,确保及时足额偿还经营性债务。
五、加强投融资平台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整合政府投资资源,增强投融资平台的投融资能力。
以市投资总公司现有盈利性存量资产为基础,市政府通过划转市属存量国有资产、赋予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权、增加国有资本金投入和提供专项补贴资金等方式,增强市投资总公司的盈利能力,扩大现金流量,使市投资总公司的盈利性资产规模符合有关金融机构的授信要求。
1.划转市属存量国有资产。将市政府所持有的市属国有股权全部委托市投资总公司代为持有。
2.赋予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权。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国有资本金年度补充计划,市投资总公司将当年一定数额的市属国有股权分红转为国有资本金,剩余部分上缴市财政。
3.增加国有资本金投入。市财政从2008年开始,5年内每年从预算中为市投资总公司安排1000万元,作为市政府对市投资总公司国有资本金的增量投入。
4.提供专项补贴资金。对市投资总公司因承担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任务和市本级其他纯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任务而发生的政策性亏损,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对市投资总公司进行补贴。
(二)加强投融资平台自身建设,提高投融资管理水平。市投资总公司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加强财务管理,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制度和过失责任追究制度,防范债务风险,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经营和投融资管理水平。
1.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向。按照“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原则,在项目建设、资本运作、资产管理上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经营和投融资管理水平。
2.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继续深化以按贡献分配为核心的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科学制订管理流程,健全和完善责权利相统一的内部绩效考核制度、风险自我约束机制和内部过失责任追究机制。
3.提高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实现发展方式从粗放型到集约型、从速度型到效益型的转变,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财务成本约束机制,通过提升管理运营水平和自身盈利能力,提高国有资本金的自我补充能力。
4.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培养一支熟悉法律、金融和资本运作的团队,为投融资平台的成功运作提供保障。
5.引进高素质专业人才。通过公开招聘方式,引进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和法律职业资格的高素质专业人才。
六、加强对投融资平台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确保政府投融资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许昌市政府投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政府投融资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联席会议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负责召集,市财政(国资)局、发改委、国土局、审计局、监察局、统计局、人行、银监分局和有关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参加。
(二)建立绩效评价制度。为保证政府投融资活动达到预期目的,通过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项目预算,市审计局审定项目决算和投资效益,市统计局征集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对政府投融资绩效的舆论评价等方法,建立对政府投融资的定性和定量的综合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三)建立年度审计制度。市审计局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对市投资总公司进行年度财务审计,有效杜绝违规违纪现象,切实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确保做到“举债有度、用债有效、还债有信、管理有力”。
(四)建立过失责任追究制度。市监察局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及违规进行投融资活动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