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803-00039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8-03-24 11:46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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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许政办[2008]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城管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城管局)

     

      为进一步完善垃圾处理配套设施,确保全市垃圾处理设施稳定规范运营。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8〕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实施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和全面推进我市城乡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对改善我市的生产生活环境、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具有重要作用。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全局的高度,提高对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此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明确任务,不断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

     

      (一)进一步提高市、县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

     

      市城管局负责筹建市区不可利用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进一步解决市区不可利用生活垃圾问题,2008年要完成调研、选址、科研、立项、环评等前期工作;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2008年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禹州市、长葛市的生活垃圾处理场,按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运营管理,提高处理水平,2008年9月底前要达到无害化处理II标准。许昌县、鄢陵县、襄城县已建成的垃圾处理场一期工程,2008年6月底前配套设施(渗沥液收集池、防洪沟、截污坝、进场道路、防护网墙、地下水监测等)要按照设计要求建设到位,2008年年底前达到无害化处理II标准。要扩大生活垃圾收集范围,提高收集处理能力,确保2010年全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5%以上。

     

      (二)积极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

     

      各县(市、区)要按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逐步完善生活垃圾收集体系,2008年5月底前完成新农村建设垃圾处理五年规划编制工作,确保2010年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60%以上。要逐步完善城乡一体的垃圾处理管理网络,市、县(市、区)两级要明确农村垃圾处理主管部门,各行政村要指定村域垃圾管理责任人。农村环卫工作要落实“五个一”,即:有一支环卫队伍、有一个保洁标准、有一个工作程序、有一套考核制度、有一定保障经费。

     

      城乡一体化推进区内要积极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中转、县(市)处理”的处理模式。要加大村庄清扫保洁投入,理顺管理体制,形成环卫长效机制。魏都区要完成王庄、郭楼垃圾中转站建设,纳入城市垃圾清扫清运处理系统;许昌县、长葛市要重点解决垃圾中转问题;东城区重点解决村庄垃圾清扫清运问题。

     

      城乡一体化推进区之外的农村区域要积极实行“户分类、组收集、村中转、乡处理”的处理模式,重点抓好禹州市神垕镇、长葛市大周镇、许昌县灵井镇、鄢陵县马栏镇、襄城县紫云镇等五个试点乡(镇)的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

     

      三、采取多种形式,确保垃圾处理场正常运营

     

      逐步推行特许经营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可采用BOT(建设—经营—移交)、TOT(移交—经营—移交)、租赁经营等多种模式,规范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对暂不具备特许经营条件的垃圾处理场,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使垃圾处理场运营单位成为产权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实体。可在核定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由各地城管部门与运营单位签定委托经营协议及服务合同,明确运营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保垃圾处理场正常运营。市区垃圾焚烧厂、垃圾填埋场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正常运营。

     

      四、加大扶持力度,建立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保障机制

     

      市、县两级要建立健全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机构,完善征收机制,落实征收责任,确保垃圾处理费征收率达到70%以上。各级政府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以及省下达的一般转移支付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和垃圾处理费不到位时的运营。征收的处理费必须全部用于垃圾处理场运营。政府对城市垃圾处理企业及项目建设要给予必要的配套政策和资金扶持。生产用电按优惠电价执行,对新建的垃圾处理设施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投资、运营企业在合同期限内拥有划拨土地规定用途的使用权,鼓励政府用垃圾处理收费质押贷款,筹集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资金。

     

      五、强化监管,保障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健康发展

     

      (一)严格考核。依据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标准,规范垃圾处理场的运行,加强对垃圾处理量、处理质量和环境影响的监测,并依据监测结果对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动态考核和无害化处理等级评定。

     

      (二)明确责任。垃圾处理设施建成后不能稳定规范运营、擅自停运或处理不达标、处理费征收不到位,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效能告诫和行政问责。城管部门要加强垃圾处理行业技术指导,建立和完善运营监管体系,开展垃圾无害化处理等级评定;加强对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管,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大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以及国家和省下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建立资金使用监管和保障制度。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场的环境监督管理,与城管部门共同完善垃圾处理运营监管网络。

     

      (三)加强督查。发展改革、城管、环保、监察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督查。2008年市政府联合督查组要按照分工继续实行每月重点督查、每季全面普查。通过督促检查,确保完成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及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任务。市财政局上、下半年要对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国家和我省下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选择部分重点县(市)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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